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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一直不愿意面对媒体镜头的男子就是辽宁醉驾入刑第一人宋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首席记者 温俊勇 摄
5月1日晚8时50分,55岁的宋某因为刮碰他人车辆后被警方拦下,经过现场吹气检测及抽血检验,他属于醉酒驾车。沈阳皇姑交警大队交通科科长辛佳俊介绍,目前,警方已经对宋某依法实施刑事拘留,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案卷制定完成,随后警方将宋某关押至看守所,并等待下一步的司法程序。
“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了”
昨日上午11时许,作为辽宁醉驾入刑第一人的宋某在笔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沈阳警方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并随后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刑罚。
昨日上午10时,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大队的一间办公室里,已经在这里休息了一夜的宋某已经恢复了平静,从前晚的醉酒状态中恢复了正常,身上已经没有了熏人的酒气,但是他仍不愿意面对媒体的镜头,大多数时间里,对于民警和记者的提问,他总是用“嗯”字来回应。
“现在说后悔已经来不及了,以后自己也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我家人已经知道这件事,很庆幸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要不然真的太对不起别人了。希望以后其他司机喝酒后能考虑自己家人的感受,不要做让家人担心的事。 ”宋某的话中透着悔意。
可能面临半年刑罚
沈阳市交警支队法律顾问陈国兴表示,醉驾者的实际酒精含量将是影响判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官还会根据醉驾者在侦查、起诉、开庭审理过程中,态度是否配合,有无过激行为等进行综合考虑。 ”
辽宁第一例醉驾者到底会受到什么处罚?“一个案件会根据它的正常途径走,最终作出公正判决。就这个第一案来说,从性质上看,在近期媒体广泛宣传的背景下,他依然醉驾,可以说性质恶劣;而且因为是第一例,很有可能出于社会的呼声需要,或者欲达到以儆效尤的社会效果,判决有可能会相对从重。他很可能面临规定中的最高6个月的处罚。 ”陈国兴说。
“醉驾”入刑属“试探性立法”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刑后,正式有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从广义上理解,无资格驾驶、超速驾驶(包括飙车)、醉酒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严重超载驾车以及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等驾驶行为均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目前仅就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是一种试探性立法,今后会根据法律的实施程度及社会问题的更新来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范围。
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取证相对容易。当然,由于每人的酒量不同,同样一定量的酒,对张三来说可能醉了,对李四来说却远没有到醉的标准,而在认定犯罪时,不考虑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不同,只要经过检测,体内酒精达到法定含量,不论行为人自身醉否,均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明春表示。
分析
侥幸、规则意识淡漠是醉驾潜在因素
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刘警官认为,在警方查获的大量酒驾者中,“侥幸是酒驾者普遍存在的心理,很多人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认为自己点子不会那么背,应该不会被抓到,于是走小道,绕圈子,结果还是出事。 ”
“还有很多人不了解交通法规,对于此前的酒驾处罚规定也不清楚。有些人对此毫不在乎,认为交点罚款也无所谓,根本不把酒驾放在眼里。 ”
另外,更为重要的因素非常关键,一些敢于酒驾者都自以为 “好使”、“能摆平”,即使被交警抓到了,也没问题,照样可以把车开走,这样的酒驾比例也不在少数。
首席记者 温俊勇 记者隋冠卓实习生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