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查阅权被拒 股东知情权内容有哪些

时间:2017-03-25 19:27:25  作者:蔡绍辉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导读:为了保障广大股东的权益,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来监督公司实际控制人,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公司盈利分红的透明度。那么股东知情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案件事实:股东行使查阅权被拒

被告一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原告常国平、被告二XX皆为被告一的股东,分别占30%、19%的股份,被告二担任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原告诉称,由于原告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被告XX依照掌管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剥夺原告应享有的权利。从2011年6月份起,被告XX不仅不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告要求查阅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的合理要求也未得到允许。2013年6、7月份,原告多次向被告XX提出查阅、复制深圳市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合理要求,均遭被告拒绝。被告XX的所作所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2011年6月份以来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2011年6月份以来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等)供原告查阅;3、被告向原告提供2011年6月份以来力庆精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所有记账凭证的附件)供原告查阅;4、被告XX对自身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原告在《深圳特区报》赔礼道歉;5、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1、两被告同意原告到被告一处查账,但原告之前要求两被告将公司的账簿邮寄给其本人;2、原告起诉被告二个人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查阅权请求

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原告作为被告一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而且,被告一对原告的查阅、复制请求亦没有异议。综上,原告诉请查阅、复制2011年6月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2011年6月以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二在《深圳特区报》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支持原告前三项诉求,驳回第四条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从该条文包含内容看,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股东知情权内容的简述。如果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来咨询法邦网先关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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