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时间:2019-05-21 17:24: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有位朋友投资50万元与他人合伙创办了一家企业,因为身份不便,当时由王某顶名担任股东,朋友便成了隐名股东。后来企业发展状况良好,但企业却一直不分红利。朋友到企业去查询,董事长一口回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朋友并非股东,无权过问企业的经营状况。那么,像朋友这样投资企业却没有股东身份的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隐名股东的问题法律有明文规定,隐名股东的存在是认可的,其合法权益也给予保护。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隐名股东的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




一、向公司出资并不代表其必然成为股东,实际投资人可以享有收益权而不享有其他权利,股东权的其他权能由股东按照自由意志行使。


“出资”与“公司确认”是界定公司股东身份的两项标准,“缴纳”或者“拥有出资”是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全部条件。公司股东身份是建立在公司对投资者身份承认的基础上的,公司置备股东名册的做法,主要在于反映公司对股东身份的承认,公司有权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有权对公司股东身份作出确认或承认。



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但公司股息、红利均由隐名股东享有的,”公司必须依据协议分配股息和红利,不得将股息和红利支付给显名股东。


作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想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在成为隐名股东时有足够的风险防范和准备: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必须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针对股息和红利的支取作出明确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排斥隐名股东直接领取股息和红利,因此,在代持协议中,可直接设计“显名股东代持的由隐名股东出资的股权所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由隐名股东直接领取,显名股东不再领取”的条款。

(2)在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无条件地配合隐名股东转为显名股东,当然,隐名股东何时表达如此意愿应该看其自己的态度。

为了更加保证隐名股东的权利,隐名股东还可以让其他股东出具“本人愿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保证函。



三、股东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须符合两个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投资人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完成了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表现为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部门登记。判断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审查其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



四、隐名股东与公司及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身份和债权债务关系


隐名股东与公司及显名股东之间形成的身份和债权债务关系,除隐名股东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外,不会引起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的变化,也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且法律也未排斥未经登记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公司和显名股东之间有关股东身份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和显名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权归属关系作出了明确的区分。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显名股东与目标公司之间是一种股权投资关系,对显名股东来讲,前者是一种受《合同法》调整的约定义务;后者是一种受《公司法》调整的法定义务。




五、股份公司的股东尚处于禁售期内就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即使公司向受让人签发了《股权证明书》,也应认定受让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出让人构成违约。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主要义务,也是获得股东身份的前提,但出资并非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要件。尤其是对于人合性强的有限公司而言,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是也是获得股东身份的重要前提。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均认可出资事实,并不代表公司其他股东对出资人股东身份的认可。


作者:李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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