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不知情,法院为什么不信我?

时间:2019-05-21 17:33:55  作者:律智库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部分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要求商品放在店中代售的情况。殊不知,如不对商品的来源和合法性进行确认,会为将来埋下隐患



如果销售的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作为销售方,一旦商品可能涉及商标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类的纠纷,首先应该停止侵权、暂停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相关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销售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不知情②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销售方

原来不用承担责任啊!那我就放心了!

您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吗?


销售方

我反复跟对方确认是不是真的,他说是真的!

您们当时的交易有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发票等材料并由对方公司签章确认吗?


销售方

额……当时也没有这些…可我真不知道!

这,我可得跟您说道说道。





典型案例: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不予支持

武汉市江夏区登洪副食店、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法院判决中指出:本案中,登洪副食店辩称其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但其提供的供货单据上并没有供货单位的签名或盖章,且供货单据上的经营者也不认可被控侵权商品为其向登洪副食店提供。在此情况下,对登洪副食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二:无需赔偿

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法院二审判决中指出:从一审法院在工商部门调取的证据看,宏达工具行向工商部门提供了锋泰钻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锋泰钻石公司签章确认的《江苏锋泰工具有限公司内销部发货明细表》,能够证明宏达工具行属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又因鲁班工具厂没有证据证实宏达工具行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故宏达工具行销售行为具备法定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哪些情形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如果以上证据都不能有效提供,那么即使真的不知情的销售方也极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足够审慎,特别是对于无法确定的商品来源更要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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