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时间:2017-10-24 16:41:1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以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工商登记。对于瑕疵出资的股东,司法实践中比较统一的做法是,对于股东资格予以确认,由瑕疵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出资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未履行出资

2001年,戴某某等人共同投资成立某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00元。2002年,戴某某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某某公司的股份;2003年,戴某某在某某公司的股份增至20%;2004年,戴某某以房产等作价5,000,000元向某某公司增加投资,但某某公司在内部分配决议中,明确该增资财产为租赁资产,由公司向戴某某支付租金。扩资后,戴某某的股份增至90.44%,公司则通过受让案外人孙某某的股份而变为9.56%。嗣后,公司从评估报告中得悉戴某某以他人无证房屋作为自己可处分的财产作价5,000,000元投资。

法院判决:一、确认戴某某在被告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增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包括房屋建筑物,增资亦如此。由于非货币财产变动的特殊性,《公司法》第28条亦规定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解决出资财产的法律归属和处分权问题,这也是对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行为的特殊法律要求。倘若出资人或增资人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就必须依法办理该项出资财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将该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否则,即使该财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因所有权未被公司掌控,影响了公司对财产的利用和处分,也使公司承担将来无法处分该项财产的法律风险,进而威胁到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出资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再向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戴某某向某某公司的增资行为因权利瑕疵,致其增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因此,认定戴某某增资5,000,000元未全面履行。

如前所述,戴某某用于增资的房屋建筑物,因存在权利瑕疵而无法办理相应的权证。除房屋建筑物外,增资部分还含设备评估价值1,638,779.46元,一般而言,动产设备以交付为准,且被公司实际利用,并发挥资产效用,当属公司财产,但基于某某公司《股权收益内部分配决议》之内容,各股东明确约定戴某某提供的增资财产为租赁资产,某某公司无论盈亏均应支付租金,财产处置权亦由戴某某一方以公司名义决定,该项权利具有排他性。庭审中,公司亦确认投资的设备如车辆等未过户到公司,印证了决议内容的真实性。由此可见,戴某某以房屋建筑物及设备作为增资的财产权实际均未转移至某某公司,其出资财产显存权利瑕疵,故戴某某的增资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向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前提必须是认可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如果不认可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则无法谈及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与股东资格是两个问题,股东资格是股东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条件,首先具有股东资格,才需要履行股东义务,至于义务履行与否、是否全面履行则应由其他的规则解决。

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其法律后果包括:对公司需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对其他已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权人则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就股东权来说,股东的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非自益权还会受到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有规定,公司还可以对股东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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