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条款的

时间:2019-03-29 13:50:40  作者:毕思涛  文章分类:理论前沿

案例简介:

大宇房产通过招投标与中环建工签订了温馨花园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项目为图纸范围土建、安装,开工日期2014年3月1日,竣工日期是2015年7月10日,工程价款固定可调7000万元,可调范围为增加、减少工程,工程设计、技术变更,签证以及三材,工程款按节点支付。关于工程结算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也不支付竣工结算款的,从第29天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答复并提出异议,未答复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载明的工程款结算数额。温馨花园住宅小区于2015年7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8月1日中环建工将温馨花园住宅小区工程固定价款加上签证、工程变更、三材调价后编制7900万元的结算文件送达给大宇房产。大宇房产收到中环建工竣工结算文件后一直未答复,也未提出异议,也未对工程款与中环建工进一步协商。2016年3月中环建工提出诉讼,请求大宇房产按7900万元为工程结算额支付剩余工程款35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万元。大宇房产以中环建工施工的温馨住宅小区未进行结算为由予以拒绝。

1、中环建工施工的温馨住宅小区工程结算是否按照7900万元结算。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支持。首先,适用该条意见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否则不予支持。在通用条款中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是否为明确约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通用条款的定义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该条款是国家在建设工程领域通用的指导施工双方的条款,不是施工双方经过协商、谈判确定下的条款,不能认定是双方明确约定。其二,大宇房产与中环建工通用条款约定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不答复的,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并不等同于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能将这些资料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也就是说,仅在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的条款并不能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大宇房产与中环建工关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同时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答复并提出异议,未答复或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载明的工程款结算。该专用条款约定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所形成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并以此为依据结算工程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数额,发包人应当按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载明的结算数额对工程进行结算。

法律连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毕思涛律师

                         冯煜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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