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12 15:32:12 作者:毕思涛 文章分类:工程案例
案情:2003年7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孙某自A地搭乘受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在行至一偏僻路段时,被告人孙某,李某对受害人实施抢劫,受害人逃离汽车,后被告人将车开走.开出2公里后发生单方事故,二被告人弃车逃跑.经鉴定出租车的价值为4.3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且数额巨大.接受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劫取出租车司机随身携带的钱财而不是劫取出租车本身,出租车的鉴定价值不应计入抢劫价值.2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劫取出租车司机随身携带的钱财,因出租车司机感到害怕而逃走,被告人并没有劫取到任何钱财.法院均采纳辩护人的观点,2004年10月淄博市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