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25 08:11:01 作者:秦海峰 文章分类:我的东西
征地补偿款继承与分割
问:我是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我父母和我三口人分得了耕地,因为俩个哥哥都是城镇居民,没有分得耕地,2004年3月我父亲去世了,今年1月份我们的耕地全都被征用了,今年2月份我母亲去也去世了,但没有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现在我俩个哥哥要求继承我父母的征地补偿款,我不同意。我想知道,征地补偿款是遗产吗,他们有权继承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分地时你们的家庭成员是三人,分得三人耕地。你父亲去世后,耕地属于仍属于你们农户,但成员为两人了,此时不发生耕地继承问题和征用补偿款继承问题。但是你母亲死亡时,征地方案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所以,你母亲的那部分征地补偿款应当是遗产,由你们兄弟三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