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时间:2010-08-22 08:12:09  作者:秦海峰  文章分类:辩护词、代理词选

代    理    词

审判员:

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高春艳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斟酌采纳。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是假问题: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征地补偿款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而是“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是否包括征地补偿款”,换句话说:“被继承人是否能获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本代理人还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属于第三人高春艳及其女儿所有;争议的标的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发生继承问题。具体论述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标的属于第三人高春艳及其女儿所有。

1、谁是本案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的土地承包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就本案来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主体不是刘乃玉,也不是崔淑芳,而是所有家庭成员整体。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个农户三十年期间几乎必然要发生死亡、婚嫁、出生、迁出迁入等人口变动。本案刘乃玉农户就出现这三种情况致使农户成员改变: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农户只有刘乃玉和崔淑芳两个人;1999年崔淑芳死亡,该农户成员只剩刘乃玉一人;2004年因婚嫁和出生,该农户有刘乃玉和高春艳、刘松源三人;2009年刘乃玉去世至今,该农户剩下高春艳和刘松源两人。可以预见刘松源长大成人要结婚生子,家庭成员还要变化。但承包的主体不变,还是这个农户。

2、谁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的农户成员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可见,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崔淑芳在1998年就死亡了,在2009年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二位第三人在2004年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而对土地补偿费农户成员内部分配,不是本案讨论的内容。

综上,纵然崔淑芳在分地时是农户成员,因她该农户分得了耕地,但在其死亡后--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她不是农户成员,所以无权分得征地补偿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无法给予支持。

二、 从遗产的范围上看,本案争议的标的不属于遗产。

1、根据继承法第三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本案,崔淑芳98年死亡时征地事实尚没有发生,征地行为是崔淑芳死亡10年后2009才发生,补偿款2010年才发放。所以该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所以原告起诉分割遗产案由错误不能获得胜诉。

2、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从继承开始至实际分割遗产期间,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因法律规定承包耕地的一方主体是农户,崔淑芳死亡农户并未消灭,但农户成员不可能因崔淑芳的死亡而增加了各位继承人。所以耕地承包权不是各位继承人与农户共有。当然也就不存在分割遗产问题。这是因为,家庭承包耕地不发生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所以原告诉讼内容错误不能胜诉,原告不能绕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问题而直接要求分割征地补款。

3、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也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原告也不能获得胜诉。继承法第四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首先,征地补偿款肯定不属于收益了,它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第二、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本条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问题规定第三部分“其他方式的承包纠纷的处理”是一致的,他们都规定了除家庭联产承包外的其他承包形式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二款“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因为上述两个法律都专章和专门部分规定“家庭承包”所以其中“其他承包方式”的限定用语就排除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第三、从继承法第四条还可以看出,对于承包继承完全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才可以继承,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继承的不得继承。现在没有法律规定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

综上,原告想绕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直接主张征地补偿款是不可能实现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所以本案的征地补偿款也不能继承。

三、我们还应当考虑的东西。

1、两位第三人除了本案争议的征地补偿款,再无其他补偿。现在耕地已经全部被征用,如果他们再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他们将来的生活怎么办。作为2004年就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本应当获得补偿的呀。

2、因为各方面原因,我市大面积征用耕地,家庭承包农户成员在二轮土地承包十年来变化相当大。如果不能保证家庭承包的稳定性,有可能产生又一个诉讼高峰,这样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还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

以上代理意见,如无不当请采纳。

代理人:秦海峰

2010年8月17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鸡西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保险理赔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秦海峰律师 > 秦海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