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劳动解释二与依法治国

时间:2009-09-09 07:57:35  作者:秦海峰  文章分类: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为50元每天。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的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从原来的15元提高至50元。

王朝勇老师的依法治国和科学发展观的关系问题学习了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这十年,对中国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今天,我们纪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可能不再像十年前那样,集中关注“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之类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发展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提出后,我们需要更深层次地思考“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以及“怎样建设法治”这样的问题。

  一、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们对法治的思考已经从国家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特别是和谐社会层面。当代中国社会进入到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阶段,更加凸现出对法治的呼唤和需求。科学发展观仅仅作为口号是远远不够的,要从理论层面进入到制度层面,从制度层面进入到所有人的行为层面才能得到落实。这恰恰为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需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来回应社会问题。随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提出,法律与社会的结合面越来越大,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需要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关键就在于法律能不能积极地去回应,去适应当代中国的发展需求。

  二、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观的提出,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之上的价值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经济体制改革提出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在法律方面,也是这种价值选择。到今天,我们法律的价值恐怕需要重新审视,更加注重民权和民生。这是我们从法律的价值选择上需要认真研究的。法治不能一般地去谈,而应积极回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最迫切最现实的民生和民权问题。我们要思考,我们维系的法律制度,它自身的合理之处怎么样?法律只有积极地回应和解决当代中国社会最迫切的民生和民权问题,才能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接受。

  三、既然我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么,法治发展自身也要解决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法治要可持续发展,必须从逻辑推论和道德论证回到中国的现实中来。我们讨论法治时,很容易从职业的角度给予法治很多负重和理想。我们更要看到当代中国的国情。当代中国的国情有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所以,我们不能患法治的浪漫主义;二是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也是我们在讨论法治时需要认真研究的。脱离这两个基本的特点,抽象地讨论法治,我们可能不能给现实的法治提供有意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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