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与企业自主权

时间:2009-09-09 07:58:52    文章分类:辩护词、代理词选

王德民、王成奎等12人诉

黑龙江省鸡东县农电局拖欠工资争议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的原告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本案十二名原告的代理人,根据庭审前的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情况,也充分听取了被告的辩解,现根据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重视和考虑。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的如下基本事实:1999年12月8日,黑龙江省农村电气化局下发了《黑农电人[1999]90》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电企业职工调整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较好地体现职工劳动积累的差别,年功工资由每月的1元调整到每年4元”,“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从1997年7月开始执行;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可分步实施到位或推迟兑现工资时间”。且在该文件中并没有规定离岗休养人员不享受年功工资或者有其他类似的规定。该文件还规定:“离岗休养的,其工效挂钩浮动工资可分别按年度给予固定,只发给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下发以后,被告只给在岗职工调整了年功工资,原告12名职工属于当时离岗休养人员,被告没有支付。从2000开始原告开始上访,被告及上级部门一直没有给解决。

    二、  原告的诉讼请示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证据支持,根据第90号文件规定,应当按照该规定发给年功工资。且根据劳动法第91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劳动部第481号文件)规定,应当支付给原告被告克扣工资额25%,作为经济补偿金。

    需要说明的是,90号文件明确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提高了年功工资的标准,二是离岗人员享受年功工资。在逻辑上可以得出结论:除非有例外的规定,离岗人员应当享受提高后的年功工资。逻辑上不可能存在第二种解释方法。按照被告的答辩,90号文件可以解释成离岗人员享受年功工资,但不享受提高后的年功工资,这样的解释完全是在为90号文件增加内容,而不是解释的方法。

    三、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依据和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给予支持。

    1、被告认为“依据国家规定,被告没有给原告发年功工资并无不当,因为根据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离岗人员由企业发给生活费”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被告所提供的规定并不是关于离岗人员待遇问题的强制性规定,而是关于待遇问题建议性规定,黑龙江省的文件更使用了“可以参照”的措词,说明对离岗休养人员的待遇不是一刀切,可以由各行业各地区自己规定标准。而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恰恰就制定了离岗休养人员的工资标准(或待遇标准),即“离岗休养的,其工效挂钩浮动工资可分别按年度给予固定,只发给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鸡东县农电局应当执行该地区该行业的规定,事实上被告也为原告支付了“工资”也未支付所谓的“生活费”,且国家关于生活费也没有强制性执行标准。

    2、被告还认为“原被告的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企业对该工资报酬有自主权”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第21条还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起,劳动合同终止”可见,离岗休养并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关于企业对工资有自主权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企业在不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决定劳动报酬和待遇。但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是承诺兑现的,被告在《关于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的若干规定》中重申了“本次提前离岗休养的,其工效挂钩浮动工资可分别按年度给予固定,百分之百发给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取消岗位工资和奖励工资”,并在文件的最后还重申“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这充分说明了,被告承诺按文件的规定办理,应当按照承诺给原告各种待遇,已经行使了自主权。自主权绝不是说我企业想给就给,不想给就不给,企业已经承诺的,就应当支付,这也是自主权的体现。

    3、被告称上级主管部门对90号文件已经解释了,即发文单位已经作出了说明,该说明明确了离岗休养人员不享受提高年功工资标准待遇。

    对此我刚才已经质证了,这个文件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外,该说明已经超过了所谓说明的范围,与原文件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实质上就是另行规定,这种解释是在原文件上再增加条文,而不是依据条文自身的表述再具体化,法庭不应当采信。而且,该说明是在原告不断上访期间作出的,完全是为解决原告上访问题在文件已经下发9年后才作出的,还是应当按原文件执行。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示有理、合法、有据,应当支持;反观被告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应当采信。该案的原告已经上访多年,大多数已经年过六旬,有的已经七十多岁了,是弱势群体,我们都有责任让他们在有生之年享受公正的待遇,肯定他们为社会所作出的贡献。他们终于肯回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上,也是对我们司法机关的信任,我们不能辜负他们。

          此致

 

                     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秦海峰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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