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与损害赔偿

时间:2009-09-08 08:53:39    文章分类:辩护词、代理词选

代  理  词

审判员:

    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后,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证据和所调查的事实,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您在裁判时参考。

    一、本案可以确认的基本事实非常简单,即原告的母亲曲永梅于2008年8月11日1时在少年宫楼4单元楼半的楼梯摔下,抢救三天后死亡,并能够确认,该段楼梯的扶手被被告维修时拆除,导致该楼梯两侧均没有扶手。被告是该小区的管理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是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安全责任人。除此项违法外,法庭审理中,尚无其他证据表明原告及其母亲在事故的发生中有过错。

    二、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母亲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应当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流观点是如果违法行为对损害人发生有条件关系,就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致使该楼梯段没有扶手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原告母亲摔倒的条件,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不当行为导致结果发生,起码没有证据显示有这方面条件。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母亲及母亲的妹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没有法律依据。

    1、原告对母亲摔倒和死亡没有责任,因为没有证据显示曲永梅身体不好,行动不便和需要照顾。作为子女对健康的父母没有如影随行的照顾义务和责任。

    2、曲永梅自己对损害结果亦无责任。首先曲永梅行走和下楼梯的行为本身是合法行为,不存在过错问题,也没有证据显示曲永梅在下楼梯时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突然发生问题,导致摔倒,更没有证据显示曲永梅迈错了脚或被什么东西拌到摔倒,曲永梅始终扶着楼梯扶手下楼,有扶手是常理,无扶手才是例外,当曲永梅按照惯常习惯去把扶手时,扶手却不在应该发现位置,导致其摔倒。曲永梅在这一系列动作当中均无过错可言。

    3、原告的妹妹亦无法律上的责任。

    作为请客者,他对被请之人身安全照顾只仅限于食物安全和进入自己领地内的安全即进入住宅和走出住宅这一段。在此外的安全责任当然不在请客人承担范围。

    综上,被告的违法行为才是本案损害发生的唯一因素,别无其他因素掺杂在其中。

    三、对曲永梅的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鉴定)已经归于被告。

    由于原告所举证据已经证明曲永梅摔倒后抢救三天,其伤情为脑挫裂伤,硬膜下出血,死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原因是明确的。如被告认为原告死于自己的身体健康原因,应当推翻原告所举证据,原告也仍为被告留着曲永梅尸体,置至本案结束。但被告已经当庭表示不申请鉴定,请法官以原告所举证据确认曲永梅死亡原因。

    四、被告没有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提出任何异议,视为认可原告的损失请求。而被告认为应当划分的责任又无事实依据。请求法官全额按原告诉请全额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官斟酌采纳。

执业机构: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鸡西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保险理赔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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