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时间:2009-09-09 17:23:2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美国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任东来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有一个著名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它授予代表民意的国会制定政府履行其职责“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这为美国联邦政府扩大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即便如此,紧接着的第9款立马又对“必要和适当条款”作了限定,规定了一系列国会不能用立法破坏的事宜。其中涉及公民自由的有三项:“不得中止人身保护权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本文要讨论的是第一项:人身保护权令。它的原文是拉丁文writ of habeas corpus。habeas corpus,意为“拥有[犯罪嫌疑犯的]身体”。它是英国习惯法中一项重要的个人自由,目的是阻止政府的政策性过失,特别是不经过正常程序就拘留疑犯。在形式上,它是法院向扣人的权力机构发出的一种命令,要其将所拘留者带到法院,法官将审查拘留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法官有权命令释放疑犯。由于美国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护人民免受恶政之苦。换句话说,它要防的是治者之恶,而非被治者之恶。因此,宪法的制定者便把它写入宪法,成为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
  但是,即使是神圣的宪法权利,它也可能会受到挑战,而且是来自总统的挑战。美国内战的时候,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形。


一、严打引发官司,军方无视大法官


  美国建国后,奴隶制成为美国人一个头痛的问题。自由的北方和保有奴隶制的南方就奴隶制问题的斗争,可谓是争吵、妥协、再争吵,直至战争。1860年,主张限制奴隶制的共和党人林肯(Abraham Lincoln)当选为总统。南方感到奴隶制的末日将近,干脆来了个先下手为强,扯旗造反,另立中央,在林肯就职前,先于1861年2月退出联邦,成立了由南方7个州组成的“美利坚联盟”(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后来又有4个州加入)。南方不仅闹独立,而且还开始进攻设在南方的联邦军队要塞,南北战争随之爆发。
  当时的林肯总统,受命于危难之际,上任于动乱之时。为维护美国的统一和完整,他处心积虑,尽职尽责。尽管他出身律师,对美国宪法了如指掌,但是为了联邦的统一,1861年4月27日,在国会休会期间,林肯愣是不顾宪法的约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下令暂时中止一些不稳定地区的人身保护权,也就是准许军事人员不服从人身保护权的命令(即法院发出的人身保护权令),并且扩大了宪法未授与总统的一系列战争权力。
  马里兰州就是其中一个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的地区。联邦政府认定马里兰为不稳定地区,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它拱卫京畿的特定地理位置。美国首都华盛顿是联邦政府成立后新建立的城市,由南方马里兰和弗吉尼亚两州各划出一部分土地组成。因此,在地理上,它被两州包围。南方叛乱后,弗吉尼亚脱离了联邦,直接威胁到华盛顿,但好在两地有波托马克河的一河之隔,否则,美国联邦政府可能要迁都了。而马里兰州则从南、北、东三个方向紧挨着华盛顿,马里兰州稳定的话,有助于京畿重地的“保卫”,马里兰州动荡的话,则构成了对首都的“包围”。所以,不论是保卫还是包围,马里兰州都是一个战略要地。
  二是马里兰州尽管留在北方,但作为蓄奴州,许多人同情叛乱的南方各州,有些人更是“身在北营心在南”,替南方叛乱分子收集情报,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因此,对马里兰州,林肯是不敢不防,暂时中止人身保护权的做法实出无奈。
  林肯的行政命令导致了一场针对南方间谍活动的严打运动。战争初期,联邦军队跟南方叛军的作战是屡战屡败,但对付破坏分子却是小菜一碟,遂把吃败仗的怒气,全都撒在了破坏分子身上。有了林肯的命令,联邦军队军官们便可以无所顾忌地“大打出手”。有一位在“严打”中被抓的嫌疑犯叫约翰· 梅里曼(John Merryman),此公是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地区考基斯维尔(Cockeysville)镇上的头面人物,既富有,又有政治影响,是马里兰州农业协会会长,还做过州议会的议员。而他老爸还是首席大法官坦尼的大学同学。但就是这样一个人物,据说暗地里却在组织当地的阴谋叛乱活动,参与破坏当地的铁路桥。
  5月25日凌晨,军方夜袭梅里曼的家,把他从被窝中拖走,带回军营。天一亮,他的律师乔治· 威廉斯(George Williams)赶到扣押梅里曼的军营,要求军方出示抓人的法律文件。军营指挥官以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为由,拒绝出示任何文件。威廉斯碰了钉子后,原想找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寻求公正,转念一想,他们不仅级别太低,而且近来一直对军方的某些违法的做法不闻不问,装聋作哑。他遂直奔华盛顿,径直去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Roger Brooke Taney,1836-1864年任首席大法官)。
  坦尼此时已经84岁,老态龙钟。听完威廉斯对梅里曼案的陈述,坦尼极为震惊。针对威廉斯提出的要他下达一份对梅里曼的“人身保护令状”的要求,也就是下令把嫌疑犯带到普通法庭,由法官审理,陪审团定罪。坦尼思考再三,如果他在华盛顿发出一份要军方答复的令状,负责巴尔的摩地区防务的乔治·凯德瓦尔德(George Cadwalader)少将可能会以不能离开自己防地为由拒绝。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坦尼不顾年老体衰,立马赶到了巴尔的摩。因为他同时兼任此地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5月26日晚,坦尼给凯德瓦尔德将军下达一份人身保护令状,要他在第二天中午11点带着梅里曼,来巴尔的摩的联邦法院法庭见“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一看这架式,凯德瓦尔德将军一方面赶忙派人向华盛顿陆军总部请示,另一方面派一位李姓上校副官代替自己出庭。这位上校赶到法庭时,已经晚了20分钟。只见他佩剑在身,全副武装,威风凛凛,看上去比首席大法官还牛气。他神情严肃地告诉法庭,将军军务缠身,不能到场,特派他前来解释军方立场。他明确表示,军方已控被告阴谋进行反对政府的武装叛乱,并宣读了凯德瓦尔德将军的严正声明:“在此类案件中,美国总统正式授权我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暂时中止执行人身保护令状。这是一项崇高的信任,我受命根据自己的判断和意愿来执行。不过,我也被告知在内战时期,如果出现失误的话,也是出于国家安全考虑。”
  最后,凯德瓦尔德将军非常客气地表示,希望坦尼考虑到战时的特殊情况,在他得到总统进一步指示之前,请法院不要再采取任何行动,以免影响军方和法院的相互信任,“增加我们之间的尴尬”。凯德瓦尔德将军的这番解释,可谓绵里藏针。与大多数行伍出身的将军不同,凯德瓦尔德将军从军前是位执业律师,他还有位兄弟在费城联邦地区法院当法官。因此,他对法律相当熟悉。尽管他对逮捕梅里曼的合法性也有所怀疑,但战争时期,他也就管不了那么多了,同时也希望坦尼大法官不要太叫真。
  但威廉斯和坦尼偏偏要与军方过不去,根本不理睬军方的解释,径直向军方要人。他们问梅里曼人在哪里,是否带来。上校说除了刚才的声明外,他没有得到其他指示,说完便昂头挺胸,正步走出法庭。坦尼做了20多年的首席大法官,从未受过这样的蔑视。他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恶气,当即发出另一份传票,指控凯德瓦尔德将军蔑视法庭,要其在“第二天12点来见我”。实际上,坦尼对军方的配合并没有多少信心,甚至有一种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之虞。他在第二天(28日)离开女婿家前往法院时,告诉家人,他本人也可能被军方拘留,要他们作好思想准备。
  28日法庭一开门,事先得知消息的当地群众一拥而入,把法庭挤得水泄不通,连门外的街上都拥挤了两千多名凑热闹的民众。他们希望能看到军方(实际上也是军方背后的林肯总统)和法院之间这场精彩的大比拼。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凯德瓦尔德将军根本就没有露面,因为他已经得到陆军部的回话,上司称:“你可以扣押所有可能涉嫌叛乱活动的人。”有了这一指示,他干脆叫哨兵把负责送信的联邦法院执法官(Marshal)拒之门外。
  坦尼再次震怒。他告诉听众,并要求法庭书记员把他的话记录在案:“(1)在美国宪法和联邦法律之下,总统不能暂停人身保护权,也不能授权任何军官这样做。(2)一个军官无权逮捕和拘留不属于战争法规管辖的人,即使这个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如果军官这样做了,他必须服从法庭的权威。如果凯德瓦尔德不是一个将军,坦尼声称,他可以命令法警去抓他。但凯德瓦尔德重兵在握,这一做法显然是不现实的。坦尼宣布,他现在只能写一个意见书,送交美国总统,请他履行其宪法责任,强制实行法庭程序。
  在就梅里曼案为巡回法院写的这个意见书中,坦尼明确表示,“一个军官以莫须有的罪名逮捕了马里兰州的一位公民,且无证据。”因此,逮捕梅里曼的行为是对公民自由“武断和非法的践踏”。不仅如此,军方还无视法庭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状,并宣称其行动是总统的授权。“我对此当然万分惊讶,因为我曾认定几乎所有人都同意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人身保护权是不能被搁置的,除非国会通过法律。”
  接着,他毫不客气地指出,如果军方没有越权,那么,“是总统行使了一种宪法没有赋予的权力”。为了强调人身保护权的重要性,他引经据典,指出就连专制的英国国王也无权中止这一权利。如果军方以任何借口,篡夺宪法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力,那么,“美国人民将不再生活在一个法治政府(government of laws)之下,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可能由军人来任意处置。”最后,他提醒总统不要忘记他就任总统时的誓词:“我一定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美国宪法。”写好后,他吩咐书记员将抄件送给林肯总统过目。
  对自己挑战战时总统权威的可能后果,坦尼做好了最坏的准备。尽管军方没有拘捕他,但坦尼“包庇”南方叛乱分子的做法已在社会上引来了一片杀声,一些舆论甚至批评他骨子里是个叛乱分子。对坦尼的情绪化的攻击完全压倒了一些冷静的分析。这也难怪,因受1857年斯科特案的影响,联邦最高法院的声誉和权威可以说降到了历史最低点,最高法院已处于半瘫痪状态,坦尼首席大法官更受到北方公开的蔑视,威信扫地。对坦尼的意见书,林肯不屑一顾,没有直接答复。而是在7月4日给国会特别会议的咨文中,向全国公开了他对坦尼挑战的回应:
  “我曾认为有责任授权指挥官在适当情况下,可根据他个人的判断暂停人身保护权;换句话说,不必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和形式,即可逮捕并拘留他认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人。……如果除了一项法律外,其余的法律都变得无法执行,而且政府也四分五裂的时候,难道就不能违反这一法律吗?……这个案子已判定是一起叛乱案。”林肯甚至表示,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国会才有权暂停人身保护权的执行,同样,美国的建国之父也无意规定,在紧急状态下,当国会休会时,总统不能为了保护公众安全而暂停人身保护权。他还指出:“过去太平时期的教条无法适应今天的暴风雨。局势艰难,我们应运而起。我们面临全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有新思想,有新行动。我们必须解放自己,这样我们才能拯救我们的国家。”
  林肯的这一态度固然与当时国家紧急状态有关,但同时也是因为他一向对坦尼有意见的结果。在他看来,正是这个坦尼在斯科特案件上的判决,最终使奴隶制问题一发不可收拾,酿成内战。
  林肯请求国会支持他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同意他暂停人身保护权。国会一片哗然,争论不休。经过几番激烈的辩论,1861年7月,国会通过一项法律,授权总统可在战时暂停人身保护权,但有一项限制条件:军方可以逮捕和扣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疑犯,但不得加以军法审判,并要将逮捕的平民名单和案情告知普通法庭。如果当地普通法庭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疑犯,疑犯便可要求地方法官命令军方将自己交给普通法庭听证并释放。
  虽然林肯最终得到国会的支持,暂停了人身保护权,但是,坦尼所坚持的平民疑犯必须由普通法庭审理的原则也获得国会的支持。可以说,双方的这番斗争互有胜负。但梅里曼的命运却没有立即改观,直到一年后,联邦政府宣布巴尔的摩地区不再是危险地区,军方才把他转交给普通法庭,结果由“铁杆联邦派”(all unconditional Union men)组成的大陪审团判定罪名成立,不过他仍得以在缴纳4万美元后保释出狱。但是,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这一棘手问题,在内战期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争论再起,米利根逃脱死罪


  内战初期,坦尼和好几位老法官都来自南方,难免有亲南方之嫌。面对内战过程中日益增多的违反公众自由的案例,他们或者熟视无睹,或者无能为力。据统计,内战期间,有13000多人被军事当局逮捕和监禁,失去了人身保护的宪法权利。1864年,坦尼在郁闷中去世,出殡时,华盛顿竟然没有一位政坛要人为之送行。林肯任命他的财政部长索罗门·蔡斯(Salmon Chase,1864-1873年任职)为首席大法官。在此之前,已有一些老法官知趣退休,使林肯得以任命了4名北方的铁杆支持者担任大法官。蔡斯是位长期反对奴隶制的坚强斗士,有“激进分子”之称。但在内战后米利根诉讼案(Ex parte Milligan)上,他的立场却和他的前任非常接近。用一位研究者的话说,“战争结束,最高法院开始说话,并且用一个声音说话:林肯任命的大法官和以前的大法官没有区别。”
  米利根案发生在战争快要结束的时候。1864年9月,驻扎在美国西部印第安纳州的联邦军队,奉指挥官哈维将军(Acvin Hovey)之命,逮捕了米利根(Lambdin Milligan)等3位平民,控告他们成立叛乱组织美国骑士团(the Order of American Knights),勾结南部叛军,阴谋夺取联邦军队的军火库,攻占关押南方军人的战俘营。因为不相信地方法院陪审团的可靠性,军方干脆将他们交由军法处(Military Commission)审判。经过三个月的审理,军事法庭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米利根并不是无名之辈,他是当地有名的民主党人,曾经参加过1864年民主党党内州长候选人提名的竞争。而为他辩护的著名律师麦克唐纳(Joseph McDonald)恰好是那位打败他而赢得民主党提名的州长候选人。但此时,麦克唐纳却竭尽全力拯救昔日党内对手的生命。麦克唐纳曾经担任过州检察长和国会众议院议员,在当地和华盛顿都小有名气,与林肯也有一面之交。在无奈之中,1865年春,麦克唐纳跑到华盛顿,愣是在一个大清早,设法见到了林肯总统,请求林肯刀下留人。做过律师的林肯,深知法律的严肃,岂能因旧谊徇私枉法?但是,他看过有关材料之后,也发现若干错误。林肯让麦克唐纳把材料带回去更正,然后再给他看。林肯暗示,到那时战争就可能结束,他会采取大赦行动。
  但林肯不久(4月4日)就遇刺身亡,由副总统约翰逊(Andrew Johnson,1865-1869年任职)继任总统。出于对叛乱和阴谋分子的愤怒,约翰逊在5月2日批准对米利根的死刑决定。军方据此把米利根的刑期定在5月19日。当刑期临近,律师一筹莫展之际,联邦巡回法院5月份正好在印第安纳开庭,麦克唐纳遂在10日请求巡回法院给米利根以人身保护令状,向军法处要求提审米利根,因为军法对平民没有司法管辖权。而兼任这个巡回法院法官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戴维·戴维斯(David Davis,1862-1877年任职),他和另一位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商量的结果是,人命关天,非同一般,不能冒然行事,决定立即给约翰逊总统写信,要求改变死刑决定。他们在信中表示,他们毫不怀疑这些罪犯有罪,而且也认为军法审判具有威慑作用。但是,现在审判威慑目的已经实现,战争结局已经明朗,因此,应该考虑执行死刑是否明智。特别是,一些受人尊敬的律师一直怀疑军法管辖平民的合法性,而且尚未出现过受军法审判的平民被处死的案子。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最好应该由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
  在信的结尾,他们声情并茂地写道:“合众国的土地上不应该出现会令人今后遗憾的错误,正是从这一真诚的动机出发,我们感到,作为你的朋友、司法官员和公民,我们有责任以我们全部善良的信念来向您呈上这些拙见。”与此同时,当时积极主张对米利根等人军法从事的印第安纳州州长莫顿(Oliver Morton)也发表公开信,抗议死刑判决,请求总统刀下留人。约翰逊总统被说服了,5月30日他下令免除米利根等三人死刑,改为终身苦役。


三、战争结束,米利根平反昭雪


  虽然米利根已免于一死,但麦克唐纳仍不满足,因为他现在的目标是使米利根无罪释放!为准备1866年3月最高法院对米利根案的开庭,他召集了另外五位律师,其中一位是年轻的律师,未来的美国总统詹姆斯·加菲尔德(James Garfield)。他初出茅庐,第一次上最高法院打官司,劲头十足。另一位是著名老律师布莱克(Jeremiah Black)。这六位铆足了劲,决心把这一涉及宪法基本权利的案子翻过来。他们的辩护战略不是争论米利根是否有罪,而把重点放在程序上:军方是否有权在非作战地区停止人身保护权,逮捕平民并加以军法审判。
  法院的辩论从1866年3月5日一直持续到13日。布莱克首先上场,他发自内心的声音令听众肃然起敬。他指出,即使米利根是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的人身自由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拥有一个公民应有的公平审判的宪法权利。军方决不能独立于、进而高于民政当局。他们逮捕平民时,应依法将被捕的平民名单交给普通法院,以便由法院组织大陪审团进行公开和公平的审判。而军方对米利根案的处理,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没有对米利根进行公平的审判。
  代表政府方面出庭的是检察长斯比德(James Speed)及其两位助手。他们一再强调战时的特殊性。对此,加菲尔德反驳说,军方在逮捕米利根时,不但印第安纳州不是战场,就连邻近的各州也没有武装的敌人。再退一步讲,南方的叛乱在5月19日基本停止,而军方仍根据林肯战时颁布的戒严令(1862年9月24日)决定在19日执行绞刑,缺少法律根据。律师们还进一步举出英美法治史上的例证,说明林肯停止人身保护权的做法缺少法理基础。相对于辩方律师的雄辩,政府方面的说辞就显得软弱无力了,他们只能强调军法处的权力来自林肯总统1862年9月的戒严令,因此它的判决应该由军事当局复审。
  三个星期后,最高法院公布了它的判决。尽管当时的9个大法官中,有5位是林肯任命的,但是他们却和其他4位法官一致投票判定军方对米利根没有司法管辖权,米利根及其同伙必须释放。从本质上讲,米利根案和梅里曼案大同小异,结果却截然相反,主要是因为时机不同。在内战初期,联邦军队一败再败,军心大乱,必然会倾向以军法严惩叛乱分子。而米利根案判决时,内战已大体结束,此时此刻,在涉及军方对平民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上,大法官们很自然会倾向于和平年代的法治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法官们一致作出决定,但是对这一决定的法理基础却存在尖锐分歧。为了大家有充分时间撰写意见书,判决书推迟到12月7日才公布。因为戴维斯大法官从一开始就接手这个案子,便由他来起草判决书。他对宪法神圣性的阐述成为历史名言:“美国宪法是统治者和民众共同要遵守的法律,不论平时还是战时,都是如此。在所有的时候,在所有的情况下,所有的人都受到宪法保护之盾的庇护。”因此,在普通法院存在的情况下,对平民的军法审判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由大陪审团定罪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尽管审判米利根的军事法庭是由行政当局合法建立的,但是总统或国会并没有授权它在普通法庭仍正常工作情况下审判平民。他们的立场很明确,不论是总统还是国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
  虽然蔡斯和其他三位法官同意,总统无权中止人身保护权,但他们却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国会有权这样做,也没有违反宪法。在附加意见中,蔡斯指出,《1863年的人身保护权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of 1863)旨在保证平民在普通法庭受审,但是,根据战时权力,国会能够通过为进行战争所需的立法。如果国会认为普通法庭不能够惩罚叛国罪,它可以授权军方审判罪犯。蔡斯等共和党大法官的这一立场,主要跟当时美国内战后在南方的重建有关。因为当时联邦军队对南方叛乱地区实施军事占领。为维持社会治安,保护刚刚解放的黑人免遭过去奴隶主的报复,军方被授予了很大的权力。而有关米利根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军事当局的权力。此后,南方反对黑人的暴力活动有所抬头,为此,大多数共和党人相信军事法庭为保障黑人安全所需。当保守的约翰逊总统以米利根案为借口削弱军事当局在南方的权力时,很多共和党人纷纷批评最高法院的决定。他们特别担心,最高法院会宣布《1867年重建法》(the Reconstruction Act of 1867)违宪,因为它授权军方可以在过去的叛乱州内审判平民。


四、非常时期,权法较量在所难免


  可以想像,在内战硝烟刚刚散去,北方数十万将士尸骨未寒的情况下,米利根案的判决可谓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它引发的北方舆论对最高法院的抨击,毫不亚于斯科特案所引发的批评浪潮。在许多共和党控制的报纸看来,最高法院的决定简直就是“庇护卖国”。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并非不知道他们这样做的舆论后果,但他们更清楚自己的神圣职责所在。人身保护权(令)可以说是美国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是白纸黑字,明白无误地写入宪法文本的。因此,在战争结束后,大法官们很难再像战争期间那样,对于军方侵害公众权利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如果军方在米利根案中违法,那么,它在梅里曼案中的所作所为也同样站不住脚。很明显,坦尼在梅里曼案中对林肯行政命令的质疑是有其宪法基础的,但是,战争期间毕竟不同于和平时期,权大于法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有人评论说,“坦尼大法官1861年对‘法治政府’的呼吁成为空谷足音,仅仅是因为生不逢时”。
  这场大法官与总统之间的司法大战,证明了美国制宪先贤汉密尔顿的一句名言,最高法院既无钱又无剑,是三权中最弱的一方。虽然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确立了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总统的行政命令或国会立法违宪,但如果行政当局拒绝执法,最高法院就会非常尴尬,连军营门口一个站岗的大头兵都指挥不动,更别说总统了。最高法院若强行下令执法,只会自取其辱。这个案例中严酷的现实会让那些崇尚法治至上和程序正义的人们倍感痛苦。所谓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即使在美国,有时也难以始终如一。显然,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政府和军方无视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现象虽情有可原,但却与法不容。因此,如何处理这类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永久的宪政难题。为此,一位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曾感慨道:“在整个战争期间,林肯行使了比其后富兰克林·罗斯福以外任何一位总统都更大的权力;其权限比克伦威尔和丘吉尔之间任何一个说英语的统治者范围更广。如果说林肯是柏拉图所梦寐以求的理想中的专制寡头,那么,从美国的宪政角度来看,他实为一个独裁者。”
  从政治上讲,为了战争胜利,军方对潜在的叛乱分子军法从事有其合理性。一旦国家处于战争状态,包括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在内的公众宪法权利必然会受到限制,对涉嫌间谍罪、叛乱罪案犯的军法审判可能因一时无法核实证据,只好先关起来再说,否则危害会更大。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以律师出身的背景,林肯对此当然心如明镜,他曾经对来求情的米利根的律师讲:“我不会杀他们,但是我要他们蹲一阵子大牢,免得他们来推翻政府。”看来,内战中的违法现象印证了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Cicero)的那句名言:“战乱之时,法律失语”。戴维斯在意见书中也承认:“在可恶的[南方]叛乱后期,当时的气候不允许冷静的思考和讨论,而这恰恰是对一个单纯司法问题作出正确结论的必要条件。”
  从长远来看,米利根案在美国宪政史上意义深远。从此以后,不论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还是美国1960年代社会骚乱时期,美国本土没有人再敢尝试停止人身保护权的做法。美国本土以外的夏威夷是个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还是美国领地的夏威夷在日本袭击珍珠港后,根据1900年国会为它制定的《夏威夷组织法》宣布军事戒严,停止了人身保护权。这一军管状态直到1944年10月才结束。
  美国本土虽然没有停止人身保护权,但在加利福尼亚州却出现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破坏公众自由的事件。根据罗斯福总统1942年的一项行政命令,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把11.2万日裔美国人(其中7万是美国公民)从西海岸强迫迁移到犹他、怀俄明等内陆州的集中营。为此,其中的一位美籍日本人是松(Korematsu)曾经把美国政府告到最高法院。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以6比3裁定,将日本人强制性迁移到集中营,虽与美国的基本原则不符,但出于军事需要,可以作为战时临时措施的一部分。它辩称说,拘留行为不是种族歧视,拘留营(relocation centers)也不是集中营(concentration center)。但持异议的法官则认为这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明显侵犯”。这一严重破坏公众自由的案件直到40年后(1983年)才平反改正,是松和其他的幸存者每人得到了2万美元的赔偿。1998年,已经老态龙钟的是松,从美国总统克林顿那里获得了美国平民所能得到的最高勋章———总统自由奖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克林顿赞扬说:“是松值得我们尊重感谢,因为他不懈地追求我们所珍视的公众自由。”
  在“9·11”事件后,美国的公众自由面临着新的考验。2001年9月11日恐怖主义袭击了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作为反击,美国在世界范围开始进行一场反恐怖主义战争,并在国内采取了一些限制公众自由、特别是外国人个人权利的做法。11月13日布什颁布了建立特别军事法庭(Military Tribunal)来审判非美国籍恐怖分子的行政命令,允许军方对他们进行秘密审讯,严重者可以处以死刑,且不得上诉。这一特别军事法庭,不是审理军人案件的一般军事法庭,而是内战期间林肯下令中止人身保护权所设立的军事法庭的翻版。此外,惟一可以援引的先例是二战期间的一个例子。当时(1942年),纳粹德国用潜艇将八个间谍送上美国东海岸,任务是实施破坏,制造混乱。他们被捕后,罗斯福总统下令成立特别军事法庭,剥夺他们的人身保护权。经秘密审判,其中的六个间谍被判处死刑。
  布什政府也以反恐战争为由,设立这类军事法庭,准备审判关押在美军位于古巴关塔那摩军事基地的恐怖分子。这些人现在是武大郎玩单杠,两头不着地。既不能享受平民的人身保护权和由陪审团定罪的权利,也不能享受军人作为战俘的国际法保护。由于国内外舆论对布什政府的做法颇有微辞,因此,在2002年1月正式公布军事法庭审判条例时,美国国防部修正了原来比较僵硬的考虑。比如,在7位军法官组成的法庭之上,设立了一个由3位军法官组成的类似上诉法院的委员会。还有,4位军法官同意就可以对恐怖主义分子定罪,但处以极刑者要7位军法官一致同意。被定罪者可以向3人委员会上诉,后者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由于“9·11事件”的切肤之痛,设立特别军事法庭之目的,是以非常规手段审判那些其母国不愿审理的外国人。而像美国籍的塔利班成员约翰·林德,则仍由普通法院审理,故美国国内对这一做法持异议者不多。一些民权人士虽然不满,但除了发发牢骚,提提警告,也无可奈何。


  
邓绍天摘自《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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