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09 17:31: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张思之
成立律师小组
1980年5月,以胡耀邦为组长的“中央两案审理领导小组”,结束了历时整整一年的工作,完成了使命。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另行组成以彭真为首的“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在“平行作业、各司其职”的八字方针指导下,统一指挥公检法三家的“两案”工作。这是一次重要的组织工作的转变,标志着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党内审查已告结束,由中共中央书记处前此设计的司法程序即将开始。
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一经成立,就加快了对林、江两案的起诉准备。为此曾向全国各地抽调专家,云集北京,意在集中各方专业人士的智慧,力求拟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起诉书。
1980年9月8日,起诉书稿在中共中央高层获得通过,并且否定了前此曾有的“不公开审理”的建议,决定公开审判。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慎重其事,又立即抽调全国几家重点政法院校的专家学者,齐聚人民大会堂,研究、讨论起诉书稿,要求他们“从法律上把关”。其中有不少兼职律师。
或许是历史的巧合。恰在这次专家研讨两案起诉书稿的前不久,8月26日,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使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可操作性。两案指导委员会审时度势,凭借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施行的契机,决定公开审判中应有辩护律师参与。彭真并且明确提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要发挥律师的作用”,要求司法部落实。
司法部根据两案指导委员会的原则批示,提出了筹建“律师小组”的设想,拟由三部分人组成,包括(一)诸如王铁崖、林亨元等法律界的知名人士;(二)6名专职律师;(三)参加起诉书(稿)研究讨论的部分兼职律师:共为18人。实施的情况与初步设想有些出入。主要是司法部物色的知名人士全部婉拒,由于与“四人帮”积怨太深,无一人同意参与其事;兼职律师中的初选对象也因与所属院校的意见不尽一致而有所调整。诸如司法部力主北京政法学院的余叔通副教授参加律师小组,经协调,按照该校党委曹海波书记的意见,换为何秉松讲师,初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洗副教授,后改为杨敦先讲师。由于名额不足,又由京沪两地法学研究所各抽一人补充。专职律师则指定北京抽调4人,上海2人。上海方面除司法部提名市律师协会韩学章副会长参加外,另由该市司法局指定一人参与。北京市司法局党组于9月中旬得到司法部的通知后,要求市律师协会指派4名律师报部批准。
最后确定上报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两案办”)备案的律师共18人,其中出庭与否的分工是后来的事情,不是自始确定的。由于陈守一教授因故正式通知不能与会,落到实处的共为17人。名单如下:
韩学章(女)67岁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中55岁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
甘雨霈73岁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傅志人50岁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
马克昌54岁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周亨元54岁人民大学法律系讲师
张思之52岁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苏惠渔46岁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讲师
王舜华56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员
周奎正58岁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人
(以上为后来确定的出庭律师)
陈守一74岁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后因故退出)
马荣杰47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
周柏森54岁西北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讲师
肖开权57岁上海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主任
杨敦先46岁北京大学法律系讲师
朱华荣52岁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讲师
何秉松48岁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讲师
刘述芬(女)50岁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
(以上为未出庭律师)
对于这份名单中的人选,人们可以各有观点,允许乐山或者乐水,但有一点是值得大书一笔的:在参与两案审理的检察、法院与律师三支队伍中,只有律师是百分之百的纯专业人士,因此在执业中不但没给人以笑柄,而且当时极少受到旁观大众(大多数人是通过电视转播法庭的实况)的指摘。由此应当悟出一个常识性的道理:作为律师,倘不能纯熟地掌握相关的知识与技能,是不能履行职责实现任务的。这,过去是这样,今后依然如是。
按照司法部要求,18名律师除陈守一教授缺席外,于10月11日以前全部到达北京,至国务院第二招待所报到。12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宣布“两案辩护律师小组”正式成立。根据司法部领导的分工,小组工作由陈卓分管,王汝琪司长主管。17日,律师小组召开全体会,陈卓、王汝琪主持,会上决定:“(1)小组业务工作由陈守一抓总,并配备张思之、韩学章两名助手协助工作。(2)成立小组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3)自今日起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后因保密原因律师们又移到国务院第一招待所——编者)。后因陈守一不能与事,改由张思之主持律师小组事务。
律师小组的工作原则
律师小组的工作始于看10名主犯“罪证材料幻灯投影”,并讨论了司法部党组拟定、经“两案办”审查同意并报彭真圈阅的《辩护工作方案的建议》,其中关于“辩护的原则”方案规定4条,全文如下:
辩护的原则与有关规定
1.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人。其他的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系特别重大案件,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不得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时必须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或串通消息。
2.律师辩护的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已经反复查证,起诉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在法庭上不得作无理强辩,可以表示:经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起诉的罪行与事实已经审理清楚,请法庭依法裁判。但为避免千篇一律,造成不利影响,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作一些适当的开脱:除林彪集团的某些罪行可以强调主要罪责在林彪外,还可以①倘若被告人对起诉书中的某些细节提出意见,经过核实后,可以作相应的辩护;②个别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也可以作从轻处罚的辩护。但无论哪一种辩护都要避免言过其实,特别要防止不适当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更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罪行。
3.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可以解答被告人提出的法律问题,防止他们无理缠讼,以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
4.为了给律师会见被告人作好准备,在会见前,除另行规定办法外,还需请预审人员向律师介绍被告人的特点与认罪情况。
司法部
一九八○年十月十一日
律师小组正式成立之后,王汝琪司长根据上述原则的精神,又提出了4项要求:(1)不搞单干;(2)要谨慎;(3)把问题想周全;(4)严格保密。报经“两案办”批准下达,实际上成为司法部既定原则的补充。
这个方案,这些原则,反映着主管部门当年对于辩护制度的基本观念和对辩护作用的认识。其中提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个空帽子。实质上,除了“某些细节”可以“作相应的辩护”,“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作从轻处罚的辩护”外,就只能“请法庭依法裁判”。决不可以由于“起诉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否定其罪行”。不难看出,照此办理,律师们的辩护余地实在是微乎其微了。但在实践中,随着情况的发展,后来为几名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都突破了上述规定。
至于“罪证幻灯投影”,这是配合起诉书初稿制作的一套证据资料,从辩护角度审视,实在难以发现问题。律师们观看之后花了整整一天的时间进行讨论,最终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疑义或者疑问。从效果上说,也只是加深了“罪证确凿”的印象。除此之外,律师们此时没从有关方面获取任何案卷材料,辩护的准备工作是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起步的。
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
1980年10月18日,律师小组得到《起诉书》的未定稿。根据这份材料,开始有了如何逐步进行辩护工作的设想。
统一思想认识在这项极具特殊性的工作中十分必要。面对这样一件堪称空前的政治性大案,曾惨遭文革迫害的这群知识分子,惊魂甫定,思想认识不可能一致。有的担心出错,怕由此有损律师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有的担心群众会有指摘,对辩护不予谅解;也有的怕群众说辩护不力,律师是窝囊废。因而他们中有的觉得理当顺应中央意图,服从上面的安排,按照两案办和司法部的要求行事。但也有的表示,既受命参与其事,就应严格依法办事,自主地行使辩护权,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说的意见一定要讲,不能马虎。就算是演戏,也不能假演戏、演假戏,让人耻笑。小组经过几天反复认真的讨论,在以下两个基本点上达到了共识:(1)10名主犯篡党篡国,祸国殃民,全国人民极为义愤,因此既要为他们辩护,又要注意到广大人民的感情,掌握好分寸;起诉书所列的事实既经反复查证核实,因而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为之辩护必须慎之又慎。(2)中共中央只审罪行问题、不审路线,即“审罪不审错”的方针应在辩护工作中得到体现,不得违背。在这个基础上,小组认为:“做好本案的辩护工作是配合审判的重大政治任务,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律师工作的开展,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声誉”,于是全体一致“决心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把工作做好”。
律师们当初的主导思想,与司法部“工作方案”反映出的水平大体相当。实践情况引发的发展变化,后面章节阐述的案例多有说明。
二、会见被告人的准备
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协调个案之间的配合,取得步骤的一致,律师们根据律师工作的规律与程序,首先草拟出《律师会见被告人应注意事项》,跟着又提出了《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该《办法》内容如下:
律师会见被告的活动原则、步骤
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会见被告时的活动原则
1.按《会见被告的注意事项》办理。
2.会见的目的之一是让被告人接受律师为之辩护。要讲究斗争策略,力争多了解些情况与动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利条件。但应注意不因我们的原因而使会见形成僵局,引起被告人拒绝为之辩护。
3.不说“工作上的困难”及“时间紧迫”一类的话,避免被告人因此而申请延期审理。解释法律条文,应按字面上的意思说明,不要发挥,防止被告钻空子。
4.如能多了解到一些情况与动态,会见被告的次数可不限于一次。两次审理之间,也可以依据需要进行会见。
5.没有把握的问题,不当时回答,带回研究后再作处置。
二、工作步骤
先会见一两个被告(可选定江青、王洪文),取得经验,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全面铺开。
三、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处理办法
1.被告要求律师对起诉书发表看法的处理办法。
可以正面回答,如下:“这是检察机关对你的指控,是检察机关对于起诉的罪行的看法,文字是清楚明白的。就起诉书列举的罪行看,特别检察厅认定的案情是相当重大的,也可以说是严重的,这只要看看刑法分则第一章就可以知道。不过,作为律师,对被告罪状的了解,还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包括听取你的意见和看法,希望你先谈谈对起诉书的意见。”
2.被告要求代写《答辩状》的处理办法。
原则上可以婉言拒绝。但不排除让他口述,根据他本人提供的内容予以代书;或可表示:“考虑到案情重大,我必须集中全力,研究怎样为你做好辩护。目前还有许多工作待做,因此只能由我们的助手为你代书。”
3.被告问律师准备怎样辩护的处理办法。
可正面回答:“作为辩护人,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于怎样辩护,要在弄清事实、证据之后才能确定。不过,有一点可以说明,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从各方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4.被告提出具体论点,要求按照他的观点辩护的处理办法。
应婉言拒绝。可以解释:“律师的辩护论点,只有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形成。经过调查之后形成的论点才能做到有据有理。你提的论点,如经调查证明,有可信的论据证明其正确,我自然会据以为你辩护;如证明并不正确,律师就不应提出。因为律师执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假如你本人认为你的论点站得住,你完全可以据以为自己辩护。”
5.被告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处理办法。
应婉言拒绝。可作如下的解释:“就起诉书的指控看,如果没有有力的事实、证据驳倒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作无罪辩护不仅是困难的,而且对你也是不利的。当然,如果事实证据有说服力,经法庭查证核实之后,律师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辩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6.被告侈谈路线问题的处理办法。
(甲)这次审罪不审错、路线与罪行分开的处理原则,不能对被告透露使之摸底,故应适当地加以制止。
(乙)可以回答:“特别检察厅认为你的行为依照刑法是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是作为犯罪起诉的。至于你说的路线问题是另一回事,与本案无关。你的注意力应放在起诉书中列举的罪行的‘有’或‘无’、‘是’或‘非’上。这样才于你有利。”
7.被告对在职的国家领导人进行攻击的处理办法。
可以回答:“你这样做,离开了本案的范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于你不利,因此希望你在思考问题时不要离题。”
8.对律师冷嘲热讽的处理办法。
(甲)保持冷静头脑,泰然处之,根据不同的内容作出有分寸的回答。
(乙)假如被告轻蔑地说:“你能为我辩护吗?”可以回答:“作为律师,我当然可以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你进行辩护。”
如被告说:“你是奉命而来!”可以回答他:“也可以这样说,看你怎样理解。我们是受特别法庭的指定,遵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来为你辩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如被告说:“说穿了,你们是官办的律师。”这也应正面回答:“我们国家的律师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一个特点;依法办事是律师的天职。”
如被告说:“何必搞这套形式主义?”应这样解释:“辩护权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依法办事。”
9.对被告要求代他向法庭举证的处理办法。
(甲)可以接受要求。
(乙)要被告具体提出,并告之是用他的名义向法庭提出。
10.被告要求代他申请更换律师的处理办法。
不代为申请。告诉他:“本人是经过特别法庭依法指定作为你的辩护人的。你要求更换,可以自行申请。”
11.被告要求事先看律师的辩护词的处理办法。
不予考虑。可以回答他:“辩护词的最后形成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以后,现在没有成文的东西可看。”
律师小组
报“两案办”批准的这两份材料,都经由司法部顾问、老法学家贾潜修改,说明上上下下对于律师的活动都非常慎重。
从两份材料的基本内容来看,已准确无误地反映出,所有参加“两案”诉讼的辩护律师无疑都出自“官办”。因此,实施会见被告人这项工作任务的出发点,注定要首先体现司法部《律师辩护工作方案》中关于会见被告人的原则性规定,即“保障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从主观上说,要尽量避免因工作不慎而生出差错;从对象方面考虑,则提出要“防止被告钻空子”,甚至“要讲究斗争策略”,为此还设想了一系列问题,如被告人对律师“冷嘲热讽”或不予配合等。所有这些,无不证明没有从根本上摆正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应有的正常关系。在这种状况下,上述文件中提出的“可以根据事实依照法律,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就显得苍白无力,流入空论。实践表明:律师们的会见,从整体上看,大都相当拘谨,放不开,因而不能深切了解到被告人对于指控的内心感受和思想状况,也就有碍于充分地核对证据,查清事实真相,难能使会见起到应有的作用。所有这些,现在看来,当然都不可取。
(注:这个材料,连同下文涉及的以律师小组名义发出的其他材料,都由我执笔起草,现在看来无一可取,留在这里,权作律师的纪录。遗憾的是这份《注意事项》被司法部的有关部门丢失了。我依稀记得其中有一项很有意思:被告人表示要握手应怎样处置?那时的观念、水平不难由此想见。)
三、研究起诉书
当年特别法庭与特别检察厅办理“两案”的工作流程大致是:1980年11月2日,起诉书最后讨论定稿,5日移送特别法庭;法庭于6日签收讨论,8日决定受理,于10日送达各被告人。
起诉书定稿后,“两案办”于3日通过司法部陈卓副部长送交律师小组,这显然也是就这一特殊案件实施的特殊程序。
11月3日,律师小组开始研究起诉书,进行泛论。由于毕竟有了具体、明确的指控,讨论相当认真,非常热烈,会上会下,提出的原则性歧义集中表现在两点上:(1)起诉书中涉及的许多问题,诸如文革中的“一月风暴”,“全面夺权”,特别是有关江青的一些罪行,与“伟大领袖”直接有关,有的还有当年的“最高指示”,全盘回避,不讲清楚,岂不有失公允?(2)有的问题,诸如诬陷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其中有些分明涉及中共党内的路线之争,对此统统不予考虑,也难弄清是非,也就谈不上区分责任。这些歧义,与“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乃至中共中央的最高决策截然不同,当然也就只能在律师小组的讨论中自行消化,而不可能形成正式的意见。至于日后逐步深入的个案讨论中就各案形成的具体辩护意见,会在下面章节分别作出说明。
同样是出于协调步骤、统一思想的考虑,律师小组在讨论起诉书的过程中拟定了《律师在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报经批准执行,全文如下:
律师在法庭活动中的原则与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法庭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律师在法庭活动中,一言一行都要深思熟虑,十分慎重,注意影响。
2.辩护活动都须有利于审判的正常进行。
3.应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必要时可询问证人,但应事先做好选择,有所准备。
5.在法庭上拟采取的步骤,务必在事先进行充分准备,并征求审判工作小组意见,以便配合活动。
二、法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处理办法
1.对被告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的处理办法:
(甲)可不表态。
(乙)如被告要求律师支持时,可作如下发言:“我认为被告人有权提出这种申请,请法庭予以裁定。”
2.被告人要求提证,例如要求传领导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提出书证的处理办法:
可以作如下发言:“我认为被告有权提出申请,请法庭裁定。”
3.被告人发表反动演说、反革命声明,使审判难以继续进行时的处理办法:
(甲)由审判长制止。
(乙)律师应发表如下声明:“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已完全失去了可以为他辩护的基础,我声明,在被告人的态度没有端正以前,很难继续为他辩护。”
4.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继续为他辩护时的处理办法:
律师不退出法庭,应发表以下声明:“被告人拒绝律师继续为他辩护,这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所允许的,我遵照法律的规定不再为他辩护。不过,我是法庭指定出庭履行律师职责的律师。我首先应尊重法庭的意见,请审判长予以考虑。”(附注:如是被告委托的律师,应说明:解除委托关系,不再为他辩护。)
5.被告人当庭对律师进行指责时的处理办法:
律师应断然拒绝,声明:“被告人提出的问题是荒谬的(或说无根据的)。本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人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我们予以拒绝。并声明不再继续为他辩护。”
6.对被告人要求更换律师的处理办法:
律师可以表示,请法庭裁定。法庭可以裁定驳回。
律师小组
现在光来研究这5条原则的排列顺序,就可以看出当初设想这些原则的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其次还不难从中查知律师与法官、律师工作同审判工作的关系,文字上讲的是“配合”,姑且不论这种提法有无弊端,在实际上,所谓“配合”,因每个步骤,都须“征求审判工作小组意见”,而且“须有利于审判的正常进行”,也就无疑成为“从属”必须“服从”了。值得回顾的是,法官们把“配合”演变成“服从”,历经20余年,至今留有残余。不过,律师队伍经过了制度恢复之后二十多年的锤炼,已经深知该如何处置与法院的关系,盲从成分已日渐减少了,这又是值得庆幸令人欣慰的。
可是话说回来,我们必须承认,律师辩护的路当年走得真是谨小慎微,歪歪扭扭,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真实状况的具体写照,毕竟还有其留此备考的历史价值。
四、法庭审理前为辩护所进行的准备工作
律师准备工作的最后一个步骤,是按照起诉书(稿)列举的罪行,为被告人梳理罪证,着手考虑怎样参与法庭的审理活动,怎样作实质性的辩护。
(一)设计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
首先研究的自然是如何设计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律师们在这方面的想法是:既要履行职责,活跃法庭的审理活动,又应恰如其分,不出差错,力避失误。律师小组提出,辩护律师需要事先多做研究,把问题想周到些,应当问什么问题,在什么时候发问,两个律师中由谁发问,事前都要经过认真研究然后确定下来。律师发问的原则是,所得到的回答要有利于被告人并为辩护发言打下基础。为此,按照分工设计了对被告人和证人的发问。尽管如此,由于心情紧张,加之缺乏办理大案的实践经验,总的说都显得拘谨,还发生过措词片面、态度激越,宛如公诉人的情况。但也有不少提问,诸如对江腾蛟、姚文元、吴法宪、李作鹏的提问,无不达到了为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以利于为被告人辩护的目标。特别是苏惠渔律师对李作鹏的发问,当时还特别受到上上下下一致的称赞,认为问到了“点”上,起到了律师辩护的作用。
(二)辩护词的草拟与定稿
关键一环是实质性的辩护。为了实现律师的任务,陈卓副部长提出了“十二字的策略原则”,即:缩短战线,抓住要害,速战速决。10月30日,王汝琪司长对律师小组的工作又明确提出两项要求:(1)着手具体考虑“辩护词”腹稿,充分准备;(2)严守保密纪律。据此,律师小组开始漫议“辩护词”的设想。在这个基础上,全体律师按照起诉书(稿)的指控,开始分组草拟“辩护词”。这项工作,与后来的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变化。
律师小组收到被告人的十五册“罪证材料”,已是正式开庭的次日,即11月21日。至此律师们才能按照各自的分工研究罪证,去伪存真,分析案情,确定罪责,时间的紧迫,可想而知。诚然,起诉书于开庭前七日送达被告人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本案案情重大,证据材料很多,牵涉面很广,情况特殊,只给律师几天时间准备辩护是绝对不够的。由于过于仓促,律师工作形成了“临时突击”的局面,十分被动。因此律师小组在日后的工作总结中说:“这是一个教训。”令人深感不安的是,法庭对于律师工作如此安排,四分之一世纪以来几乎没有多大改变。近有修改三大诉讼法之议,但愿能从诉讼的实际出发,赋予律师准备诉讼以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时间!
总的说,律师们拟定辩护词相当敬业。每份辩词都经过律师小组全体会议的反复研讨,拟出初稿后分别征求各审判小组的意见,由司法部党组审核定稿后报“两案办”,最后统由法学泰斗张友渔修改定稿,有的还经他面示,张老很尊重律师的意见,因此修改之处大都没有异议。
最后定稿的五份辩词集中了全体17名律师和各方人士的智慧和意见,反映出律师工作当年的水平,体现着国家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初始状态。归纳五份辩词内容,大体上涉及4个方面:(1)分析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犯罪的程度;(2)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分析并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有无犯罪故意;(4)分析被告人的认罪、悔罪以及是否有立功或其他积极的表现。总的说,这些方面涉及的问题,律师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而且从剖析法理入手,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提供了颇有分寸的辩护,因此全部论点、论据包括抹掉了指控的7条罪状,都被特别法庭所采纳。两案指导委员会“审判工作小组”在最后的工作总结中着重提出:律师们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对提高审判质量、保证依法办案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当年能达到这一步,从当时的实际出发,实属不易。后人来论其中的是非功过,只好也只能听凭历史评定了。
律师小组也议论过“二轮”辩护的问题,限于当时的条件,主要是不可能事先作出“预案”,在实践中都付诸阙如了。这是令人感到遗憾的。
五、辩护分工的最终落实
律师辩护的分工,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在落实分工之前,律师小组曾于10月17日建议扩充配备律师至20人,即每名主犯都有两位律师为之辩护,但“两案办”的意见是:“暂按第一审判庭所审的5名被告(江青、王洪文、张春桥、姚文元、陈伯达)分工准备”,而不考虑为第二审判庭所审的五名被告(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指定律师辩护的问题。
律师小组对第二审判庭应否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问题进行了两次讨论,一致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有律师出庭为各被告辩护。
11月6日,特别法庭开始审查《起诉书》。同日,彭真主持召开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会议,关于律师问题,他在会上明确表示“有律师辩护比没有好”。“两案办”最初“暂按第一审判庭所审的5名被告分工准备”的意见被补充修正。司法部王汝琪司长传达了彭真指示,律师小组开始有了为10名主犯进行辩护的思想准备。
两案10名主犯中,最先提出委托律师问题的是江青。10月23日,律师小组正式组建的第十天,江青向狱方提出要求,她要“请律师替我说话”。这个“替我说话”的内涵,她那时还没能说清。狱方将情况上报后,“两案办”记载在案,也未予落实。
11月10日,起诉书送达被告人,法庭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之辩护。江青先后向狱方提出了4个人,即委托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和李敏为她辩护。限于客观条件(如年高,身居副委员长之职)和种种原因(刘大杰因受牵连而被审查)均被否定。
11月11日,陈伯达向特别法庭写出《委托书》,要求委托律师辩护。同日,邱会作写了《认罪书》,表示不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他认为,委托律师辩护就意味着没有认罪。鉴于邱会作的表现与认识,结合其他人收受起诉书时的表示,“两案办”决定再派员专就辩护问题对被告人作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委托律师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如本人不具备委托律师的条件,则可以请求特别法庭为之指定。
11月12日,吴法宪、江腾蛟分别提出委托辩护的请求。姚文元取审慎态度,委托特别法庭为他指定。
11月13日,李作鹏提出要求委托律师辩护。
黄永胜既不提出委托也不要求指定律师为他辩护。王洪文一开始就表示“不要律师辩护”,但情绪上又不似邱会作、黄永胜那么坚决。律师小组建议再对他做解释工作,认为最好能有律师为他辩护,此议未获“两案办”批准。
至于江青,“两案办”于11月10日决定派律师会见,要求摸清她的真实意图。如果她有委托律师的真实意思,则可以接受下来,出庭为她辩护。
张春桥收到起诉书后一语不发,一声不吭,以沉默对抗特别法庭的一切活动,因而也就不会涉及律师问题。
至此,10名主犯中有6人表示希望能有律师辩护,最终又由于江青的态度反复,落实5名主犯有了律师的辩护,其他5人则仅由本人行使了辩护权利。这在事后从律师工作的角度来看,应当说,是个历史性的缺陷。
11月12日,司法部陈卓副部长分别宣布“两案办”的决定,韩学章律师为姚文元的辩护人,甘雨霈律师为陈伯达的辩护人,张思之律师为江青的辩护人,三律师各带一位助手,一道前往秦城监狱会见被告人。由于前此律师小组曾就“会见”工作进行过“演练”,准备工作比较顺利。律师们当即按分工分组研究了次日的会见,明确了各自交谈的要点与重点,以及设想可能达到的目标,制定出“工作方案”,得到批准。
13日一早,王汝琪司长亲自陪同,统领三组律师直奔关押着被告人的秦城监狱。这是一座专门关押要犯的著名监狱,位于北京市昌平县(现昌平区)五云山下,地势险要,警卫森严,道道牢门,都设关卡,警卫只认证件不认人,狱政官员进进出出也一律凭证,真可谓万无一失、插翅难飞的大牢。
秦城方面按“两案办”的指令做好了接待律师的准备,狱方政委对律师们的活动自始至终给予了周到的关照。有关人员向律师介绍了被告人的狱中近况,主要是他们各自的特点和收到起诉书后的表现,这对律师同被告人的交流自然极其有益。总的说,三组不同程度地达到了预期的目标,初步实现了会见的任务。秦城归来,律师连夜拟出了会见情况的简报,发“两案办”。
此时已是正式开庭的前夜,工作异常紧张。11月13日夜,特别法庭做最后的全面的“开庭预演”,甘雨霈、韩学章、张思之、马克昌、王舜华五律师着深灰色中山装“出庭”。
11月15日,“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为审判前的工作做最后的准备。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正式明确他们审理的5名主犯中,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需有律师出庭辩护,黄永胜、邱会作放弃了委托律师的权利。这样,加上第一审判庭审理的姚文元、陈伯达两名主犯,共有5个被告应安排律师辩护。为此,律师小组在王汝琪司长的主持下,最后确定并公布了内部的分工:
韩学章、张中——姚文元
甘雨霈、傅志人——陈伯达
马克昌、周亨元——吴法宪
张思之、苏惠渔——李作鹏
王舜华、周奎正——江腾蛟
跟着,商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同意,出庭的10位律师分别由北京市第一、第二法律顾问处向特别法庭出具委托函,呈交了《辩护委托书》,完成了法定手续。
按照原先的方案,10位律师中有5人是助手。开庭审判前夕,考虑到律师的阵容与检、法两家相差过于悬殊,司法部乃于11月19日报请“两案办”同意,将5位助手一律改为律师,即由10名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得到批准。新华社当晚播发了10位律师名单。这是律师制度恢复之后中国律师第一次向全世界的公开亮相,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要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发挥它独特的作用。
11月20日下午3时,两案审判正式开庭。甘雨霈、韩学章、张思之、马克昌、王舜华等五位律师按事先的安排登上辩护席,与1200名旁听者一道,听取公诉方宣读《起诉书》。第一次开庭历时两小时25分,于下午5时25分休庭。
六、律师的其他活动
(一)伍修权、黄玉昆副庭长会见律师
伍修权是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黄玉昆是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两人都是特别法庭的副庭长。出于对律师工作的尊重,他们安排11月18日在解放军总政治部会见了为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辩护的马克昌、周亨元、张思之、苏惠渔、王舜华、周奎正等6位律师。伍修权介绍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等被告人的情况,并说:“他们与‘四人帮’是有区别的,在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打过仗,立过功,不像‘四人帮’尽干坏事。”这时,第二审判庭部分审、检人员在座。会见后,律师们分别与审判小组的成员进行了交谈。
(二)观摩特别法庭审判庭的“开庭预演”
律师小组在程序方面的准备工作正在加紧进行,特别法庭通知律师观摩了他们审判准备工作的重要一环——先后几次的“开庭预演”。1980年11月13日,第一审判庭进行了“预演”,甘雨霈、韩学章、张思之、马克昌、王舜华5位律师出席。18日,第二审判法庭进行“预演”,全体律师参加。“预演”具有模拟法庭的意味,被告方有专人替代。第一审判庭的重头戏是公诉人与“江青”的法庭对抗。当年模拟这位“老娘”的是公安部的一位思想敏锐,很有辩才的年轻官员,他的“表演”把“法庭”搞得有声有色。此人就是日后平步青云,一直被提升至该部副部长,但不幸又因腐败案发被判处重刑的李纪周。
第二审判庭吴法宪的扮演者,表现也很出色。当开庭例行程序结束后,他马上向法庭提出意见,申请法官回避。他说:“坐在法庭上审理我的法官,都是受过我迫害的人,对我不可能公正审判,我申请他们回避。”他发言后,庭上的几位法官互相耳语,不知如何回答。实际上吴法宪不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但吴法宪扮演者的发言,毕竟提醒法官要做好回答诸如此类问题的思想准备。
“模拟法庭”未设辩护人席,律师止于观摩,因而除了诱发律师小组设计了“事先演练”如何会见被告人之外,并未对日后的律师辩护发生指导作用。我至今想不清楚,这样的预先演练对于讼事来讲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常想,讼事的进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说不定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按照事先设计的步骤与方案,能行么?我至今也不知道,这样的预演始于何时,起自何处。近读新华社名记李普老先生的《〈开国大典〉采写回顾》,其中说道:“开国大典之前预演一番,只有共产党才做得到。”信哉斯言!只是我想,“做得到”与“做得出”不是还有区别么?我缺乏研究,不知近60年来我们在“预演”问题上吃过多少亏,因而受了多大苦,这种形式主义的玩艺儿能不能把它改掉呢?
(三)讨论全案判决书(稿)
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的法庭调查全部完成、第一审判庭的法庭调查基本结束之时,即1980年12月中旬,全案判决书(稿)已经拟出,提议送律师小组听取意见。12月13日,陈卓、王汝琪亲临主持全体会议,就判决书(稿)进行讨论,收集修改意见。14日,又派律师代表到审判小组参加了集体讨论。据知,此后又将判决书(稿)发至全国各地,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几经反复,方才定稿。这样用群众路线的方法,按照行政工作的程式取代审判程序的实践,无疑是特事、特案、特殊处理的典型。辩护律师得以事先参与本案判决文书的讨论,并可以发表修改意见,这在中国审判史上,应属绝无仅有,且将绝后。因富特色,其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七、工作总结
与律师讨论判决书(稿)的同时,12月15日,王汝琪司长向律师小组提出,应“及早考虑‘总结’的问题”。为此,又由司法部电示辽宁、河南、上海三省市司法厅(局)即派适宜的负责官员来京参加律师小组的工作总结,以利于三省市下步开展各该地区审理“两案”中其他犯罪分子的工作。河南司法厅律师处长高德焕、辽宁律师协会会长沈典18日先于上海司法局律师处长贾天戈到京,参加了律师小组工作总结的后期过程。24日,我与周奎正草拟的总结初稿写成,经反复讨论,五易其稿,报司法部党组批准后报“两案办”。
题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工作总结》共有三大部分:(一)律师的工作:1.统一思想;2.业务准备;3.会见被告人;4.参加庭审调查;5.准备与发表辩护词。(二)律师辩护的作用。(三)四点工作体会,即基本经验,主要是:第一,“与审、检人员密切配合是做好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条件”。第二,“辩护工作必须有充分的准备时间”。第三,如此重大案件“被告人原则上以有律师辩护为好”。第四,“党的有力领导是这次辩护工作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最后的结束语,基本上合乎实际情况,又极具时代特色,如下:
综合上述,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辩护工作是成功的。它为其他刑事案件的辩护创造了良好的先例,对加强法制将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对于这样重大复杂、政治性很强而又关乎全局的反革命案的辩护,律师小组全体同志都深深地感到提高了能力,增强了本领;我们在实践中培养与锻炼了自己的队伍。这必将鼓舞全国的律师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余悸,为健全律师制度而发奋工作。我们胜利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我们没有辜负全国人民的信托,我们将满怀信心胜利前进!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摘自《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马克昌主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