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4 18:23:23 作者:别人的博客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酒后和醉酒驾车查处有新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对酒后和醉酒驾车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最近,柳州市交警部门也出动“重兵”,严查处饮酒驾车的违法行为,此举在不少驾驶员中产生了震动。6月17日,柳州市交警部门开始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对检验驾驶员酒后和醉酒状态的强制标准,这意味着交警部门查处醉酒开车将有更准确的定性,查处饮酒驾车行为的力度将加大。为此,笔者就广大驾驶员关心的“酒后驾车”相关问题,采访了交警部门有关人士。标准保护驾驶员权益
据了解,公安部5月31日发布实施的全国第一个针对酒后驾车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执行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为“醉酒驾车”。
过去,交警上路执勤时,发现车辆行驶中有曲线行驶、急停等非正常现象,或者在查处其他违章时发现驾驶员嘴吐酒气,语言不清而确定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如果驾驶员承认喝酒驾车,交警即可予以处罚;驾驶员有酒后驾车嫌疑但不承认的,交警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检验。
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交警部门共查处了酒后驾车行为约620起左右,在这些违章行为中,即使违章者喝得酩酊大醉,也很少有被交警以醉酒开车予以处罚,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酒后和醉酒驾车的标准。所以,这一新的强制标准颁布实施,将更有利于公开、公正地处理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标准检验方法有多种
笔者注意到,在这一新的国家强制标准中规定了三种检验方法,一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二是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三是人体平衡试验。
交警在执勤中,多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也就是用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如果当事人对酒精测试仪的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则可以采取提取血液的方式进行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第二十四条规定,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2、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此外,这个国家强制标准中也规定,对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对未达到上述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标准的驾驶员,或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该标准也规定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单腿直立试验,以评价其驾驶能力。
酒精测试仪测量精度高
有的市民说,交警用的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是否准确?会不会误测?目前,交警执法所使用的酒精测试仪是德国英凡德公司制造的“荷哥昆”3020型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气体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时,其测试精度达到±5毫克,是一种非常精密的仪器,只要你喝酒达到一定量,就难逃测试仪的“火眼金睛”,仪器符合国家计量器具方面的认证。
该仪器还有很强的“抗干扰”性,酒精测试仪中的化学燃料电池传感器只对酒精有反应,对其他呼吸中的物质,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丙酮,以及香烟烟雾中的尼古丁(烟碱)、烟焦油等均不影响测试结果。此外,交警使用的酒精测试仪从被测者呼气到显示结果都是“全自动”的,只要被测者正确吹气,测试者和被测者都无法影响测试结果,测试是十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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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522-2004《人体平衡试验》中规定,在平衡回转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1、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2、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3、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4、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相互碰撞,至少间隔1.5厘米;5、行走时偏离直线;6、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厘米以上);7、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8、走错步数。
在单腿直立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二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1、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厘米以上;2、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厘米以上;3、为保持平衡单脚跳;4、放下提起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