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必须两名律师在场?

时间:2009-10-27 01:13:30  作者:秦海峰律师  文章分类:我的东西

        律师会见难早不是什么新问题了,不但律师们一而再地要求解决,就连公安和检察机关有些办案人也认为过多地限制了律师会见权。更有办案人指出,律师真正能够对案件起到阻碍侦查作用几乎没有,是上面的领导们不放心律师会见,怕影响案件侦破,才对律师的会见一再地限制,并不是办案人主张这么办。我到认为问题一大堆,得一个一个解决。

        尤其是相当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和看守所,要求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必须两名律师在场方可会见,一名律师是不能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

        这次来广州办案终于享受了一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待遇,真是方便又惬意。

       我们来看看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所有这些规定无一能够得出必须有两名律师在场方可会见的结论。但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所以一名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是没有问题的,反过来说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只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

        接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所委托的这一名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如果出现了一名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而看守所以需要两名律师在场的法律规定予以拒绝,那么等于看守所改变了上述法律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必须要请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否则就无法会见,也就无法完全实现法律规定辩护制度的目的。而要求犯罪嫌疑请两名律师无疑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的维权成本。我们知道律师的工作都是以工作时间计费的。

        有观点认为,律师可以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决这个问题,即由律师事务所来安排承办律师和另一名律师来会见。但除了增加了辩护成本外,事实上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律师规定律师个人可以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那么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怎样解决两名以上律师会见的问题。

       另外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会见都不应当有人监听,而且只要承办律师愿意,承办律师可以要求在场的律师把耳朵堵上。那么,要求律师会见有两个律师在场在何意义。 

        所以,要求律师会见时要两名律师在场是荒唐的,还是节省点辩护资源,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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