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05 10:32:33 作者:秦海峰 文章分类:我的东西
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几成社会公害,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很难根除。交强险实行后,可以说是件关系民生的大好事,避免了受害方因得不到有效的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而造成的精神和人身带来的双重痛苦。但实践中对醉酒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拒绝赔偿是否得当等问题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予以明确。
为什么出台交强险
在交强险颁行之前,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得到有效而充分的赔偿,今年的12-4日法律宣传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的法治人物晚会也涉及了这个问题。可以说快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这关系民生的重大方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出台了交强险。他的法律思想的基础是,车辆所有人应当就其享受的高风险利益,强制其交纳保险,集中财力解决受害人赔偿问题。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具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交强险实施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使其能够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从而达到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实行专款专用。
驾驶人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上法律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
《条例》第二十二条并非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予以免责。 无禁止则应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故驾驶员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驾驶人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受害者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
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法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该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员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员具有醉酒驾车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