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是否应当列入破产债权(个案代理词)

时间:2010-08-18 20:19:46  作者:秦海峰  文章分类:辩护词、代理词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黑龙江省立新煤矿的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黑龙江省立新煤矿偿还借款及利息本身没有异议,但仍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已经在黑龙江省立新煤矿破产程序中向审理破产案件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且已经通过司法审查,将其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允许了本案的原告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完全按原告的要求数额将其本息计入破产债权,在事实上原告已经获得了司法救济。本案如果再次审理并确认债权违反“一事不再理”的程序原则,且是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本案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第二被告延东煤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予以驳回。理由是1、立新煤矿与立新煤矿的工会共同投资的延东煤矿中立新煤矿的投资份额已经在评估工作中在“长期投资”项目中作价,并成为破产财产,所有破产财产通过公开拍卖转让给沈阳煤业集团,“长期投资”注册资本已经收回,沈阳煤业集团公司已经成为延东煤矿的新股东。原告诉讼请求失去了事实依据,即原告主张立新煤矿与延东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问题已经不存在。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有这这样的行为。理由2、通过拍卖确认书和评估报告书可以看出,延东公司所有资产即六井资产已经全部作价列入破产财产并转让变现。也就是说,延东公司所取得的所有立新煤矿的资产全部进入了破产财产,没有任何遗漏。让延东公司承担责任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即不存在延东公司在“取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其础,相应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依据也失去了法律规则的假定部分。

三、在本案的审理中原告提出采矿权未列入破产债权的问题。并想以此来说明立新煤矿的破产财产中采矿权变现这部分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原告的意见本代理人不敢苟同。首先,从程序上讲,破产案件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应当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有破产财产尚未列入破产财产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案不可以解决采矿权是否列入破产财产的问题。第二、采矿权是否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在理论界争议比较大,但在实务界均不主张将其列入破产财产。对这个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我省也没有规定,我们邻省吉林省制定了《《关于全省破产关闭的国有煤炭矿山企业采矿权处置意见》,》规定“对破产关闭的国有煤矿企业欲进行资产变卖转给无国有经济成份的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注销采矿权申请,提交关闭矿山的有关地质资料和开发利用情况等资料。采矿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对剩余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认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并依据评估的采矿权价款,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所以采矿权不可以进入破产债权。第三、立新煤矿一直以来都是无偿开采国家资源,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没有支付过各种费用。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采矿权进入破产财产并进行拍卖的前题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通俗说就是立新煤矿是花钱了的,才可以转让。事实上立新煤矿没有向国家支付过这些费用,再把他转让出去作为破产财产去清偿债务,国有资产就白白地流失了。

综上所述,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获得支持,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代理人:秦海峰

执业机构: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鸡西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保险理赔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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