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2 21:50:11 作者:喻宇红 文章分类:物流保险
【案情】
1996年8月8日,四川长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将其所有的四辆营运客车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城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城西公司)投保,双方办理了正式的保险单,约定长汇公司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全单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总保险费为人民币130,400元,保险期限自同月11日至1997年8月10日止。在该保险单背面附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款项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终止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签约后,长汇公司未向太保城西公司交付保险费。同年9月24日,长汇公司上述投保车辆中的一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太保城西公司勘验出险情况后,向长汇公司赔付T3,232元,(其中含车损赔款2,000元,第三者责任赔款1,232元)。同年10月31日,长汇公司将其所有的另外五辆营运客车向太保城西公司投保,双方办理了正式的保险单,约定长汇公司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全单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元,总保险费为人民币163,000元,保险期限自同年11月1日起至1997年10月31日止。该保险单背面附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内容与前述的保险单相同。1996年12月17日,长汇公司向太保城西公司交纳保险费现金10,000元,以上两份保险合同,长汇公司尚欠283,400元保险费未予交纳。在上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对其中约定投保的车辆,长汇公司未向其他保险公司另行保险。诉讼中,长汇公司举出1996年8月10日和11月17日两份由该司向太保城西公司请求缓交保费的致函复印件,上由太保城西公司负责人盛英涛签署了到期不付保费,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赔付,不予赔付的意见。对此证据太保城西公司不予认可,并要求长汇公司举证原始函件。
另,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5)130号]中关于加强保险规定:所有上路行驶09机动车都必须在车籍所在地保险机构足额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未参加保险09车辆,公安部门不得核发行驶证牌,不予审验,交通部门不得批准其营运资格。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机动车辆保险的通知”[成办发(1996年)1号]将车辆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均纳入了强制保险范围。成都市公交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机动车及驾驶员年检审验工作的通知”规定,未按《四川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