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行多次报价的合法性分析

时间:2011-05-26 11:17:41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公司法律

在物流项目招投标实践中,很多公司在RFQ(询价)阶段都采用不只一轮的报价要求。主要是物流项目招标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对投标人进行相互压价,从而争取以更低的价格确定中标人。具体方式是在每轮报价后,会给各位竞标人出示其报价所处的位置。甚至会给投标人一定的暗示,如果能够再调整一下报价,中标的概率会更大。面对众多竞争者,投标人往往会根据招标人的暗示去调整自己的报价。

 

对于这种物流项目招投标中司空见惯的事情,很少有人去考虑是否合理合法。事实上,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的招投标也是无效的。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9条、27条的规定,报价是招标文件中必备的内容之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报价要求。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同时又根据《招标投标法》36条的规定,投标书在开标之前是应当密封的,否则会成为废标。因此,在开标之前,招标人是无法获得各投标人的报价的。

因此,多轮报价一般不会在开标之前进行,否则法律要求投标书必须密封已经失去实际意义。

 

其次,那么开标后,投标人能否进行重新报价呢?显然同样不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的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改或变更投标文件,但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开标后,投标人是不能补充、修改投标内容的。而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3条的规定,开标后在没有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此,开标后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多次报价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再次,对于实践中招标人暗示投标人修改报价获得中标,其实质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行为,对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6条是明确确认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这种招投标是无效的。

 

最后,基于多次报价导致招投标无效的法律责任。第一,行政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二,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他人主要指未中标的投标人,损失通常会包括投标书的制作费用,参与投标的人员工资、差旅费用、保证金的孳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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