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6 16:29:08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物流运输
【案例】
湖南高桥大市场某酒类批发部与湖南某物流公司系多年业务往来单位。2010年1月17日,批发部委托物流公司托运“53°30年茅台”4箱、“53°飞天茅台”40箱、“50°10年五粮液”3箱,共计47箱。物流公司出具的货物受理委托凭证载明:委托方为“某批发部”、货物名称为“茅台”、件数“47件”,备注栏载明“五粮液三件”,基本运费“235元”、保险费“100元”。凭证下方注明“请您(委托人)仔细阅读背面注意事项,主动为您的货物购买保险,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签字”。凭证背面委托人注意事项载明1、委托的货物应包装完好;……3、委托的货物应委托办理报价运输,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内,本公司则按所损坏或丢失货物保价的100%赔偿;货物没有委托办理保价运输,本公司只承担货物运费的2—10倍赔偿责任;……。当日,物流公司将上述货物存放在货运站门面内。第二日,某某物流公司员工上班时发现货物被盗,随即向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高桥派出所报案,该案至今未侦破。之后,曾某与某某物流公司就货物丢失的损失赔偿多次进行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双方争议焦点:1、批发部缴纳保险费100元能否被认为对托运货物进行保价?2、声明价值如何确定,若无法确定能否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法院认为:1、关于保险和保价。货物受理托运凭证下方既载明了托运人应主动为货物办理保险,同时货物受理托运凭证背面委托人注意事项第3项又载明了委托的货物应办理保价运输,但该委托凭证只载明了保价运输的赔偿责任,未明确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认定100元是保价费。2、关于声明价值的确定。物流公司收取100元费用时,既未向批发部说明保价费收取比例,也未要求托运人注明货物的声明价值,物流公司收取的100元,应当视为对曾某货物进行了全部保价。
法院判决: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批发部货物损失555960元。
【律师评析】
一、关于货物受理委托凭证上载明的“保险费100元”的性质
如果单从词义本身来说,保险费和保价费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应当被混淆。但从物流实践来看,这两种费用的确往往被混同使用。首先对承运人来说,对于保价货物,有些是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或者直接代理托运人为承运货物办理货物运输险来转嫁运输风险。但有时,承运人也会选择自留运输风险,而将保险费截留,作为额外利润。同时对于托运人来说,并不关注这个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承运人如何使用,只是希望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后,能够按照声明价值(或实际价值)来赔偿。因此,在实务中,保险费和保价费常常会被等同使用。本案中物流公司未对100元的使用向批发部作明确说明,法院利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批发部有利解释,认为保险费100元就是保价费,是没有问题的。
二、货物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的区别
所谓货物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所作的货物价值单方描述,并以该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价费。货物实际价值就是托运货物当时的市场价。声明价值可能高于实际价值,也可能低于实际价值,或者与实际价值相等。物流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托运人会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声明,并据以缴纳保价费。但也存在一些托运人为节省保价费,而选择将声明价值作低。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这通常会约定:货物未保价,按照运费的若干倍赔偿,对保价货物,则按照保价时的声明价值赔偿。根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对于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时,才按照货物的市场价(即实际价值)赔偿。因此,在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中,究竟按声明价值赔偿还是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取决于运输合同的约定。
三、托运货物声明价值不明的情况下能否根据缴纳的保价费推定声明价值
保价费的确定通常是根据托运人的声明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在物流实践中的保价费比例一般在5‰,这是物流行业惯例。因此,在无法确认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时,完全可以根据缴纳的保价费来推定货物的声明价值。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托运人和物流企业由于多年合作,可以对保价费比例作更加优惠的约定,但应当由托运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按照行业的通常比例推定声明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明知托运货物价值与保价费不符的情况,仍然接受较低的保价费,能否适用上述方法推定声明价值。具体到本案,物流公司明知托运货物为数量众多的高档白酒,而批发部只缴纳100元保险费,显然与货物价值严重不符。这种情况下,除非物流公司能够证明批发部只对部分货物进行保价,否则应当推定对全部货物价值进行保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