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09-01-19 11:28:13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物流保险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办复[2003]151号
发布日期:2003-8-22
执行日期:2003-8-22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解释的请示》(太保产[2003]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明确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机动车辆。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因此,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作为货物被运输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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