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0 16:11:42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物流保险
(一)虚构保险标的或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
有些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或者是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骗取保险金。例如:广东省中山市A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营企业。某年4月,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和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须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违法私自恢复生产。并于同年9月26日,欺骗保险公司隐瞒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合计136.2万元。后在保险期间,装配工人在车间试火时用力过猛,将带气打火机撞翻到地面,因碰撞产生火花,造成特大火灾事故。 该企业隐瞒真相、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其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骗取了保险金。
(二)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理赔网案例,2005年8月11日,广州市下着暴雨,雷电交加。某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的一家公司经营者吴文全等将投保“财产一切险”的电脑中的一台530型小型机的部分配件卸下,在其办公室内将这些配件接驳高压电源,造成配件“过流”,毁了这些配件。他们骗取了相关单位出具的“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黄埔分所雷击证明”、和“8·11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拿着这些骗得的材料,庄国华向保险公司索赔296万元。2005年2月18日,在得手10万元后,相关三人被天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抓获。该公司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雷击灾难”骗取了保险金,导致了保险公司受损。
(三)投保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按照保险法的近因原则,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显然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按照保险赔偿原则,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的损失,若投保人夸大损失的程度亦属于欺诈行为。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汇泽奇公司,将大量滞销的照相器材等商品运至该公司仓库内。并编造虚假入库单和价格大大虚高的发票,做汇泽奇公司库存账目,虚构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汇泽奇公司仓库失火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他又指使张建军等人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高达1900万余元的理赔申请。后来,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吕云乐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四)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并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勾结,骗取保险金。例如:一酒家将其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14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签订后,该酒家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该酒家生意一直不景气,并欠下很多债务。半年后该酒家老板自己纵火,财产付之一炬,并与保险公司理赔科人员勾结,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火灾造成的所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