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1 23:15:31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快件丢失、物件损坏、遇事推诿,这些被消费者深恶痛绝的快递业弊端为何频频发生、难以禁绝?记者调查发现,快递业内存在用协作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加盟管理“互不负责”等问题,加剧了行业管理混乱。
协作合同显出管理弊端
目前不少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签的并不是劳动合同、而是签了协作合同,合同中声称并非劳动雇佣关系,从而让快递公司得以规避为员工购买社保、医保等义务。梁先生表示,他在快捷快递工作时,尽管每个月领取工资,但签订的却是这种协作合同。梁先生称,该合同被快递公司保存,他一直不曾取得。随后记者向该公司深圳区域负责人李先生求证,他确认该公司与员工签订的确实是协作合同,他也表示,这在行业之中是很普遍的事情。
“协作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快递行业员工的道德风险,也反映出快递业在内部管理上的弊病。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兴初表示,判断法律关系主要看内容而不是形式,如果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那么,无论合同表面形式是协作合同还是别的什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应是劳动合同关系。他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快递业务都是以快递公司名义而不是快递员个体来进行的,快递公司使用名义上的“协作合同”钻空子,不仅涉嫌违法,对于整个社会和行业来说也是危险的。
记者随后向龙岗区劳动局监察大队报告此事,并请他们介入调查。昨日,该大队吴队长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已经对该快递公司提出调阅员工的劳动合同,但该负责人声称所有合同都在其广州总部;吴队长表示,龙岗区劳动部门将尽力查清此事,如果该公司确实违反相关法规,一定会依法进行处罚。
快递“加盟模式”管理风险不小
事实上,不仅快递公司和员工之间签署的是合作合同,不少快递站和总公司之间也是相对松散的“加盟合作”关系。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以快捷快递为例,该公司总部在香港,在国内注册为“广东快捷快递物流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以外主要通过加盟方式发展,目前业务范围已经基本覆盖全国。类似这样使用加盟方式运作的不乏较有名气的快递品牌,如圆通、申通等。据悉,在快递行业里,各加盟网点都是独立的,使用总公司统一品牌,可以由个体户、公司甚至个人运营,自负盈亏。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加盟合作的模式,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时,往往能够成为快递公司的一道“防火墙”,能最大限度为总部减轻责任,但同时也造成了快递公司总部和分站之间实际上“互不负责”的局面,行业经营风险已经显现。据记者了解,近期珠三角区域内频频出现中小快递公司老板卷款潜逃事件,其中一部分就属于加盟分站卷款潜逃的情况,在这些事件中,总公司往往通过“加盟合作”为由推卸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