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业员工的加班费如何计算

时间:2010-09-21 23:22:59  作者:王厚忠  文章分类:劳动人事

    小张2006年8月进入上海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小张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资,公司都是定额发放的。

    2008年2月,小张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办理退工手续后,小张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小张的工作不能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月定额发的。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

    经过一番交涉后,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出示了自己保存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小张认为,自己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公司说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合同里并没有规定。所以,公司应该将加班工资补发。

    经过审理,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对装卸工岗位确实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小张不同意调解,遂裁决:对小张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因加班加点产生的争议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已占据20%以上的比重。本案就是一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及劳动报酬计发的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张是否应该按不定时工作制领取工资,他是否该有加班费?

    从上述情况来看,小张是仓库装卸工,从岗位性质来看属于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而根据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算数”。本案中,经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对小张所在的装卸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确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按照规定,除了小张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外,双休日和加点工作是没有加班费用。

    因此,本案小张确实应该按照不定时工作制领取劳动报酬,而不应享有加班费。

   【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有关加班费支付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在不定时工时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上,应注意各地的不同规定。

    本案按照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也是有加班费的。但是,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可不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当地法规没有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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