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非仓储合同当事人能否要求提货

时间:2011-02-17 14:58:15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仓储配送

   【案情】
  2004年3月18日,四川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上海某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一份《仓库费用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储存及装箱进港等事宜。协议签订后,A公司陆续将货物运输至上海,B公司将A公司的货物存储在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仓库(以下简称C公司)中。2006年2月18日,C公司以B公司拖欠其仓储费、房租为由,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仓储费234779.59元、房租3500元、利息20177.62元。宝山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C公司申请于2006年2月28日对其仓库中的A公司存货127.95吨磷酸氢钙和13.75吨磷酸一铵进行了查封保全。A公司得知情况后告知C公司所查封的货物为A公司所有,且有买家要购买该查封货物并愿意提供担保要求提货。被C公司拒绝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一、C公司向A公司返还存货磷酸氢一二钙(MDCP21粉)127.50吨、磷酸一铵(MAP)13.75吨;
    二、如C公司无法履行上述返还义务,则C公司、B公司对上述货物按照A公司销售价格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问题
    2004年3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仓储费用协议》约定,B公司受A公司委托,代理A公司货物在上海仓库的储存及装箱进港事宜,A公司与仓库方面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2003年1月1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货物仓储协议书》约定,C公司根据B公司要求办理货物的装卸、短驳、灌袋、抽磅、储存、车皮装运等工作。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二、关于涉案货物不能返还的赔偿价款问题。
    关于价格问题,A公司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数份与被查封货物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显示磷酸氢一二钙60吨,单价为2280元、磷酸一铵的单价为4230元/吨。另法院查明A公司之所以愿意提供担保要求提货,是因为已经寻到买家。故原审法院综合上述证据及情况酌情确定磷酸氢一二市场价格为2250元/吨、磷酸一铵的市场价格为4230元/吨。
  
    案例来源:(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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