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能否赔付

时间:2011-03-10 22:12:14  作者:刘跃坤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驾驶员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能否赔付,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交强险应当赔付,理由是《交强险条例》第21条明确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除了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外,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被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尽管《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以及车辆在盗窃期间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不承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里的“财产损失”不能扩大解释,仅指物质利益损失。故该条款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人身伤亡赔偿。此外,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获得救济,若法规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下,交强险应当对受害人赔偿。目前国内大多数法院支持该意见。
 
另外一种意见是醉酒驾驶属于交强险免责事由,理由是:首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除了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之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促进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若产生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不但纵容这种不当行为,对其他投保人也不公平。其次,《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并且可以追偿。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正是交强险立法目的的体现,目的是为了惩戒肇事行为。因此,条款中的“财产损失”应做广义解释,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再次,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中明确指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只承担医疗费,不承担其它费用。最后,交强险条款中也明确醉酒驾驶属于免责范围。目前,持这种意见的法院有北京、新疆和安徽。
 
关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支持第二种意见,最高院在2009年9月20日给安徽高院的答复(文号: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9)民立他字第42号)中明确指出,《交强险条例》22条中的“财产损失”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人身伤亡赔偿,也就是说,醉酒驾驶属于交强险免责情形。在最高院已经就某一法律问题作明确意见后,各地法院仍存在不同作法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一方面,最高院的意见仅是对安徽省高院的一个答复,并未向其它法院发文,也的确有些法官都不知道最高院有这个规定。另一方面,一些法院对最高院的意见有不同看法,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最高院的意见仅供下级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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