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2 19:40:39 文章分类:土地承包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承包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一定要注意以下程序:一是发包人违约的证据,二是致使施工企业无法施工的证据,三是已经进行合理催告但对方仍未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经承包人修复后,视修复后是否合同作不同处理。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