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9-22 19:47:19 文章分类:建筑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业主欠付工程款的,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业主应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应当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对“应付工程款之日”,若业主与施工企业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之日,则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若施工合同中没有对应付工程款之日做约定,则应按下列方式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3、建设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以施工企业起诉之日计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