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志律师刑辩实战1:纠正检控方低级错误

时间:2009-06-06 14:47:33  作者:王云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前言:没有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刑事辩护的胆识与技能是律师必须砺练的基本功,正如习武之人要走的“梅花桩”,一招一式的练就都源于扎实的专业功底。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几乎无人喝彩,并多招非议,辩护律师如履薄冰,以致于很多由刑事辩护起家的业界元老都“金盆洗手”,那些新生代的业界“精英”更是望刑事诉讼而却步。

王云志律师刑辩实战1

              纠正检控方低级错误

   

一位资深的刑事审判法官曾说过“如果刑事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检察官的专业水平永远提不高,因为被告人几乎不可能去跟检察官抗衡,只会让检察官自以为是。”

在一起盗窃团伙系列案件审判中,我为被告人李某担任辩护律师。当我第一次收阅到该案公诉机关(检控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就发现公诉人犯下了一个专业知识错误。《起诉书》载明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就指控李某属于累犯,建议法院依法从重处罚。然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显然,李某此前仅被处以拘役刑罚,不符合累犯的基本要件。从专业的角度审视,由专门担负法律监督检察职责的公诉人书写并盖有公诉机关国徽大章的《起诉书》上出现这样明显且低级的错误,确实太不应该了。

当我在法庭上胸有成竹地发表相关辩护意见时,注意到公诉人的表情很尴尬。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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