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志律师刑辩实战2:与国家公诉人良性互动

时间:2009-06-06 14:49:35  作者:王云志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前言:没有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刑事辩护的胆识与技能是律师必须砺练的基本功,正如习武之人要走的“梅花桩”,一招一式的练就都源于扎实的专业功底。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几乎无人喝彩,并多招非议,辩护律师如履薄冰,以致于很多由刑事辩护起家的业界元老都“金盆洗手”,那些新生代的业界“精英”更是望刑事诉讼而却步。

王云志律师刑辩实战2

与国家公诉人良性互动

    

业界早有关于检察院是办理刑事案件“二传手”的戏说,意思就是:在很多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公安局办完的案卷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只是附上一份《起诉书》又将案卷原封不动地交给法院审判,检察院在一收一交的过程中毫无实际作用。但我却遇到过一位无愧于国家公诉人职责的优秀检察官,他的职业素养与敬业精神令我钦佩。

我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为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担任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承办该案的公诉人是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的刘文惠检察官。在第一次阅卷时,我就跟刘检察官探讨了本案的焦点问题——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而我们均发现相关证据之间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存在出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刘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向公安侦查人员核实相关情况,从而澄清了被告人自行到案的事实。诚然,能否认定被告人自动投案并成立法律上的自首情节,理论上存在一些争议。我向刘检察官阐明了被告人当属自首的观点,刘检察官未明确表态。只是在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上确认被告人自动投案,并没有直接认定被告人自首。(注:“自动投案”只是法律上认定自首的要件之一。)

令人惊喜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检控方当庭宣读完《起诉书》后明确表态,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我准备的关于应认定被告人自首的详细辩护意见及学术资料几乎没有了“用武之地”,我当庭对公诉人的这一突破性意见表示认可,也算是“一唱一和”吧。然而,控辩双方终究是矛盾的对立面,我和刘检察官还是在法庭上就本案的其他问题针锋相对,唇枪舌剑。在“交手”中,我更加领略了这位老检察官的不俗风采。最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是采纳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成立,作出了低于法定最低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

 

谨以此文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刘文惠检察官致敬!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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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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