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维权?

时间:2010-11-30 15:16:41  作者:储云南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张渚镇的史先生:我的朋友08年3月因胸口痛在××医院做检查,医院诊断我朋友的左肺片有肿瘤,需要立即做切除左肺片手术。手术后,切片经化验根本不是肿瘤。完全是医生的误诊,请问储律师我朋友的情况属于医疗事故吗?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储云南主任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我国,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者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其诊疗过程中有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

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             保存和收集证据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第二是实物。病历反映了患者从就诊到发生医疗纠纷之日的整个治疗过程,所以,病历是医疗事故争议的关健。对于患者自己保存的门(急)诊病历,患者要注意保存。对于住院病历,由于不是由患者保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实物包括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以及尸体。患者死亡的,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有的患者家属因为患者的死亡产生过激的行为,认为医疗机构治死了人,如果不给赔偿,就不给患者下葬,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应采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

第二,双方协商。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可以依据平等自愿原则,自行协商解决。在当前建立和谐社会,各地建立了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对各种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中心进行调解,以达到节省诉讼成本,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因此,通过双方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不适为最好的方法之一。 

第三、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患者根据鉴定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四、提起请求民事赔偿诉讼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只要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违反双方的约定。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标准已经《侵权责任法》替代。也就是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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