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4 16:22:13 作者:储云南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酒后驾车肇事最高可判死刑
官林东尧村陆先生问:储律师,我想知道酒后驾车肇事后,刑法是怎么进行定罪量刑的。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储云南答:醉酒驾车,这四个危险的字,提起了人们心中多少的痛,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看到和听到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驾车者不仅自己付出了代价,也给与他无关的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新年之际,亲朋好友相聚。酒后驾车甚至醉酒驾车的比例有所回升,给喜气洋洋的新春带来了伤悲和遗憾。
交通肇事罪在我国刑法中是过失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量刑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由此可见,法律对酒后肇事定罪的起点要低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积极救治尽力减少伤亡事故。肇事者也应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同车的乘坐人也应该帮助其救治伤者,决不可劝其逃跑,否则按共犯论处。经常听到有的人说,在酒后驾车肇事后先逃逸,等酒精浓度下降后再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实这样做反而加重了处罚。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量刑时既要考虑逃逸情节,又要考虑酒后驾车情节,而投案自首是酌情从轻情节。这样算起来得不偿失。
针对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发,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数量的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又规定了,如果肇事人在酒后或醉酒驾车的情况下,无视法律,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广东高院判决已生效的被告人黎景全和原四川高院判决已生效的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了死刑,最后在核准死刑时,由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最后改判为无期徒刑。足见法律对酒后驾车的打击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应该引人们的高度重视。
目前正值新春亲朋好友相聚的高峰时期,各位驾车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言,以免后悔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