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1 11:18:48 作者:储云南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官林镇王先生问:储律师。您好,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会上指出:各地法院应当慎重稳妥地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犯罪。我现在搞得好糊涂,不知道醉驾是不是要一律判刑?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储云南主任答:“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实施后仅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为了配合刑法对醉驾刑事责任的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由此可见,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经把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情况分得非常清楚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为饮酒驾驶。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驶。这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醉驾在刑事责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所以说,法律已经考虑到情节轻重所分别适用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描述得十分详细,不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后果,“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对醉酒驾驶的最低刑罚,这是由“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和危险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伤几个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多少财产损失来定罪量刑,而应当以醉酒驾驶本身的行为来定罪量刑。
法律一定要有个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将使人们无所适从。例如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就是界限,不满十四周岁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怕是相差几分钟也不行。这就是标准。
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表态“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捕的捕,该诉的诉”。公安部和最高检的表态或许正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的体现。
因此,当前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作出“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的表述后,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也难怪民众反响强烈,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什么叫“可能不被追究刑责”?这分明给了基层办案人员极大的无限的自由裁量权,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之,不论是什么理由,只要达到醉酒驾驶就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刀切”追究醉驾刑事责任符合立法本意,也是民众所期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