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8 14:42:48 作者:储云南 文章分类:法律咨询
宜兴街道张先生问:最近轰动一时的“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一案二审开庭,我一直在关注这个案件。现在,民间资金被拆借的情况很多,本人搞不清到底是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何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我想请律师详细给我解释一下。
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储云南律师答:近年来,由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民间资金也越来越多,许多靠拆借民间资金发财的也大有人在。是否构成犯罪要作具体分析,目前,我市由于民间拆借资金的情况已经刑拘了几名犯罪嫌疑人,一部分案件也已经判决生效。
一批有关非法集资的大案要案不断见诸报端。除了“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之外,最近的“湘西新世纪案”及“包头富商金利斌案”都是此类案件。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案发通常都用民间借贷作为借口以求自保。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而非法集资行为则触犯刑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涉及的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民众识别骗局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以免误踩法律红线。
“民间借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一般来说,“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借款人因突遇变故或资金周转等原因急需用钱而提出借款,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按约还款的意愿。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除了有获取利息的目的外,还考虑到双方之间的亲情、友情等。双方约定的利率一般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假如不能按时还款主要原因在于投资失利或其他意外,并非由于个人挥霍。民间借贷有利于盘活社会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因此受到法律保护。
“集资诈骗”则与“民间借贷”不同,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它们以各种名义从民众手中获取财富,供个人挥霍。在庞大的资金链中运转,一旦暴发,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有的受害人辛辛苦苦积累了一辈子的财富一夜之间灰飞烟灭,走投无路之下甚至选择自杀。此类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及单位的财产权,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因此,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此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根据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该四要件主要表现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大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表现为: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由此可见“集资诈骗”社会危害性更大,正是考虑到这个因素刑法对其量刑也特别严厉,“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死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此外,在借款与借出的行为之间获取高额利息,,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