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应该检讨

时间:2010-04-01 00:09:49  作者:潘福昌  文章分类:相关信息

      今天(指2009年8月9日),无意中看了中央电视台12套节目的《庭审现场》关于陈燕拐骗儿童罪的审理过程并听了法庭的宣判结果“被告人陈燕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对结果没有什么好说的。在辩论阶段,当辩护人提出陈燕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适用缓刑的时候,公诉人在辩论中立即提出恢复庭审调查,继续举证;称两份证据内容是陈燕有其他犯罪嫌疑,公诉人以此认为不应当适用缓刑。辩护人(说实话,我很佩服这位律师的专业水平和据理力争的法的精神)马上提出公诉人举证的程序不合法且证据与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关系。遗憾的是,法庭对程序不合法的证据认定了其效力,对律师依法发表的且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中央电视台不仅仅是简单的传媒机构,还肩负着传教的重任,特别是法治类的节目更具有着普法的色彩。像这种控辩双方意见明显不同的案件,节目制作人或者把关的人应当问一问程序法的专家,对庭审现场的内容是可以在录像资料中进行剪辑的,不至于误导观众。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实体法上、程序法上都没有例外。检察院和法院虽然都是司法机关,当然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播出的节目而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陈燕网上通缉和涉嫌金融诈骗的情况说明对量刑有影响的话,就应当在举证、质证阶段出示,并让控辩双方对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质证;如果在庭审中发现遗漏了重要证据,可以请示法庭休庭申请延期审理,待补充侦查完毕后按照程序进行,但代表检察院的公诉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根据节目显示,参与陈燕案的检察院和法院都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一个(指参与公诉的检察院)程序违法,一个(指审理案件的法院)对违法行为不仅没有制止,反而认定违法合法。

      就节目的剪辑而言,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在节目播出之前是有很多种补救措施和方法的;如果电视台明确要追求司法机关就可以权大于法,则另当别论,但是,如果不想蒙蔽或者愚弄观众或者国人,那么就完全没有这个必要。

       我希望电视台的同仁们在今后的节目中不要再犯同样的或者类似的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有代价的,有些错误可能承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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