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庄漏罪案以及律师是否要研究法律的思考

时间:2011-04-22 09:06:51  作者:潘福昌  文章分类:问题思考

律师应该研究法律

昨天,听说电视上直播了李庄漏罪案的开庭,今天,我看到了李庄的辩护人上海市大邦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斯伟江写的《李庄再次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辩护词》,即网上加的《李庄“第二季”的辩护词》。这不是文采的表演,二是利用法律这个工具的檄文。李庄漏罪案之所以被网络炒得沸沸扬扬,并不是案件有多大,而是涉及所有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是否应该有豁免权或者说,律师是应该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不关痛痒地唱和词。关于李庄案件我不想多说,历史自会有公论,一个口号叫着法治的国家,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公平,最起码要保障因为法律的原因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辩护权。如果一切为了大局,最起码不应该在程序上出现错误,这是哪怕把法律作为一把尺子的基本要求。

看斯伟江律师的辩护词,几乎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寻找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错误或者破与立的观点。法律就是思想的表达和观点的陈述。看了辩护词后,最大的感受是律师就应该象斯伟江律师那样,言之凿凿,皆有依据,词之切切,都是经典。回观东莞的律师,真正如斯律师那样的律师真是太少了。律师动不动就那法院说是道非并不是律师的本事。虽然,现实中的零零种种的事情太多,多到无法用数字统计和分析,但是,律师手里有什么呢?说一千道一万,除了法律,不还是法律或者是法律精神吗?如果不拿法律作为武器哪有像样的工具呢?

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涵摄,律师的基本功》。律师能做的不就是把事实和法律进行逻辑的链接和事理的表达吗?我们为当事人谋求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哪来的理由呢?我正在办理的一个很小的案件,是关于用合法的形式(“借条”)掩盖赌债的案件。赌债肯定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又有谁会直接说我要被告写的借条就是赌债呢?又有哪个原告不是讲我借的是钱,被告应该还钱,因为在人们的思维中,还有一个自有交易就存在的理由——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所以,承办的法官也说,我也知道这是赌债,但是你们没有证据啊。证据到底是什么东东?当事人的陈述不就是事实吗?对于都是一个地方的原被告,他们彼此了解,明知是赌徒还借钱而且最后一次还是高利贷,难道不应该查明吗?为此,我在上诉状中将事实、理由来了个毫不保留,只有寄希望二审法官能够运用法律、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查明事实了。至少,我们作了努力,借用斯律师的话:“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我给当事人说,希望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但只要努力过,虽输也无可奈何了,如果不努力,至少不明白世界还有阳光找不到的地方啊。当事人苦笑了,他们也只有苦笑!!!

今天下午,我接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法庭法官的电话,说代理的几个案件的判决结果都出来了,已经邮寄,请我查收。我明明听法官在开庭后说等把股东通过自己私人账户支付公司货款的流水调查出来后质证再说的,没有想到,言犹在耳竟以变卦。还有,法官在开庭的中途(六个案件连续开庭)当事人查看笔录签名的休庭中,对我说院里有意见,不主张(就是不判决)股东承担责任,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影响很大的案件,全部债权加起来超过五千万,所以,先和律师沟通,请律师谅解,哪有庭没有开完判决结果就出来了的怪事?我本是不喜欢把弄是非之人,但是,我在和法官电话沟通时告诉法官不是说等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质证了判决的吗?怎么这麽匆匆忙忙就出结果了呢?难道是有人怕夜长梦多?因为公司法对于中国来说还没有20年的历史,再就是,法律规定又相对滞后,对于揭开公司的面纱多存在理论的研究和探讨,在实践中,虽有判例,但是,并不是所有法官都会用或者敢判决,更何况面对涉及面如此之广,金额如此之大的全体性案件呢?牵一发而动全身!他们是不是听说最高人民法院马上要出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四了呢?为了紧急避险?更为了做得天衣无缝,或者别的什么?不得而知。

对于律师,对于历史,我都会这样说,做好我们自己该做的事情,那就是认真研究法律,把智慧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涵摄上,如果有一天,法律的精神之光普照中国大地的时候,让那些作出似是而非判决的法院也尝尝阴暗潮湿的滋味,或许我们会因为翻案而喜极而泣呢?借用斯律师的话:我们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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