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为你的商业秘密加把锁

时间:2010-06-10 10:27:26  作者:潘福昌  文章分类:风险预防

请为你的商业秘密加把锁

潘福昌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维护自身竞争优势的一种知识产权,日益为企业和公众所关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重视始于改革开放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以及侵权的处理。因为经验和立法技术等多重原因,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再加上商业秘密案件本身的特点和难度,使得商业秘密保护一度处于混乱状态。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类纠纷的案件渐成上升态势,一些典型的案例经常会撞入我们的视野。笔者连续又办了几个商业秘密的案件,对现今的东莞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确实有“欲说还休梦已阑”的无奈。一方面,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作为竞争优势的作用日益凸显,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我们东莞的很多企业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等到出事了再补救,往往不尽如人意,很多企业甚至还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受“二次”伤害。

我们知道,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拥有者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能给拥有者带来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略有区别)。

商业秘密确实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所以,对于拥有者来说,希望知道得越少越好,最好是独家永远拥有,其他人等别无所求;而对于没有者来说,当然是梦寐以求希望自己也拥有。正是基于竞争的需要和现实的矛盾,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之间、老板之间甚至夹杂自然人之间竞争的对象,在外露的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人才”的竞争和流动。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外露的人才争夺战只是表象并不是本质。可口可乐的配方极其保护措施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在当下我们必须正视:任何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认为自己没有的只能是没有觉察而已);同时,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作为企业,一定要知道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哪些不是。

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是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核心是秘密性和保密性,能够同时体现这一核心的做法就是给自己的秘密加把锁。

就如我们各家的房子一样,大门锁、各房门锁、抽屉锁、密码锁、保险柜等各式各色的锁不仅仅是为了区别,有的还有特别的宣誓意义。至于里面锁着什么数量多少可能有人知道,但对于绝大多数的公众来说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知道的。锁住的就是秘密。如果把所有的信息都放进保险柜,这样既没有必要,也不现实;只能把信息分门别类和分级次存放和保管。对于企业来说,道理是相通的,哪些信息要上锁,哪些信息上什么锁是值得探讨的。

笔者认为企业要想比较好地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把信息分类,确定哪些不是商业秘密并根据需要公开,如证照等;哪些是商业秘密并给予保护,如有别于同行业企业的技术、工艺、配方等。这看似简单的二分法,实际上是告诉我们,先把不是商业秘密的信息抛开,可要可不要的信息留下来,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中把这种做法叫做宜宽不宜窄。这样做虽然是“有比没有强”,但是如果仅仅只是这样的话,必然的后果是重点不突出,效率不高,效果也不好。

作为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应当精耕细作。对“可要可不要”的信息进行再分类和程度界定。根据信息对企业重要性的程度确定怎么保护。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重点保护,该标注“保密”标签的一定不要省略,该进保险柜的一定放进柜子里,该确定专人或专门保管的就按需要和要求处理,还可以限定涉密人员、涉密人员的接触级别和程度、使用登记用后及时归还、保存载体限制、设警戒区域等等具体的保密措施,把自己的商业秘密看好。对于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一定要重点保护,该上锁的一定不要吝啬“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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