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寄语:不要同居

时间:2010-04-01 10:08:02  作者:潘福昌  文章分类:问题思考

       律师事务所讨论了两个案例,都是关于同居的,一个是为了爱情出逃到东莞打拼,因为事业做大,女人生子后退守家中多年,“相夫教子”,韶华不再,男人提出分开,财产分割时,不能证明有份额的事例。一个是一对男女在东莞打工,后生意有成,生育两子,男人管对外,女人管钱,钱到了女人的荷包,男人的生意不能继续,想分割财产,也没有证据的事例。

      我因为自己不喜欢两口子动不动就离婚,有了矛盾也是“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俗理,基本不研究婚姻法和婚姻问题的主,没有参与讨论。

      抛开案例,回头再看与婚姻制度有关的规定,就有想说两句的念头。

      中国婚姻制度的演进是与现代的人权尊重密切相关的,核心是八个字: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从纯粹的个人尊重,个性自由的现代法出发,无可厚非。正是在这种个人至上思潮的影响下,确立了男女的同居关系法律一般不干预的法律指导思想,在同居的前面取消了“非法”两个字。

      法律问题应该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既独立成系,又是社会系统的子系。个人犹如蜘蛛网上的昆虫,越挣扎黏糊得越紧,个人的自由空间越想扩大,往往给你的越小。

      与婚姻相关的人身关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是社会关系的聚集、折射、投影……,如果连这个简单的问题都不懂,就干脆不要把自己和异性捆绑在一起,还要让孩子“两性欢娱的副产品”的身体心灵再受到不应该有的伤害。

      改革开放后,公路营运先放开,当时的小个体户们为了拉客,会让乘客先上车后买票,与国营的“先买票后上车”倒了个各,因为新鲜也因为灵活,得到了收益,赚了个实惠。于是,人们就用这两种做法来比喻两性的问题,并批评“封建、保守、落后”等等。现在的私有公路营运因为先后次序不同产生的问题太多,基本采取了原来的国营次序。

      婚姻不是单人床变双人床那么简单,是人的身份关系的确定与确立,还包括一系列社会关系的设立与确定,是严肃的决定,是责任的承担,是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而同居则不同了,是纯粹的两个人的事情。但是,社会伤害与个人的伤害呢?还要多说吗?

      还好,婚姻制度中允许也提倡“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可以补办登记手续的“补票”制度。

      案例永远是案例,是个别现象,概率论不适用个体,落在个人头上就是百分之百的事实。

      年尾年头的,不应该说这些,确属不雅,有感而发,不说不快!

(本文成于2008年12月31日的所务会,在我的“福尔康的博客”中,现在又搬到这里是希望我们人人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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