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1 00:20:59 作者:潘福昌 文章分类:问题思考
因为社会的秩序需要强制维系,在社会秩序的分配中,必然存在权利的冲突和权力的干预 。当两者容易出现难以衡平时,公平就尤其重要,但,权力因为私利被异化后,就出现了权利的失衡。
权力异化的表现就直接是以大欺小或以强欺弱,结果自然是公平只是向往,利益的剥夺就成为现实。
法律是衡量器,是制定标准,标准的核心应该是公平;法治是适用器具,是根据标准裁量,其核心也应该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标准中鼓励“以大欺小、以强欺弱”是公众的悲哀;如果执法者为了私利(或集团利益)衍伸标准制造“以大欺小、以强欺弱”就是权力的异化。
所有的异化都不长久,都会归于常态。这不仅是社会衡平的需要,更是权力集团必须追求的目标。所以,权力异化执行者、贯彻者就会因为社会公平或者权力集团的需要被追究责任,被追究者就是常说的替罪羊、倒霉蛋;如果执行者为他谋时也为己谋,直接触犯了法律,肯定会被追究的!只要权力集团愿意。
所以,立法者不管处于何目的,都要杜绝“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制度出现 ;执行者更应当抱守常态,否则,受伤的人有可能是你——执法者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