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3 14:13:52 作者:卢宁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3月19日我接受委托作为曹某诉李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曹某因车祸已呈植物人状态,所以,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是通过曹某的丈夫张先生来了解的。我查阅了一审的判决及证据,发现一审判决不能让人信服的是在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基础上让曹某承担15%的责任,另外在一些赔偿款的计算上也存在问题。
针对该案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应首先推翻一审判决中曹某承担的15%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我撰写了代理词。代理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第6—2007—06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情况来看,被上诉人李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按照红色信号灯的指示停车,这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上诉人曹某虽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推行电动车,但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人行横道上,当信号灯为绿色时,人们有足够的理由去信任每一个机动车驾驶员都是遵守交通法规的,正是基于对他人能自觉遵守法律的信任,我们才设立了人行横道。所以,在行人能通行的时候,上诉人曹某无论是行走还是骑行,只要机动车驾驶人不违法,对上诉人曹某来说都是安全的,正是因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违法才造成了本案的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曹某无责任是正确的,而一审法院认定有责任是错误的。今年我国已经发生了多起行人在人行横道上被撞事故,人行横道已不再是行人的生命线,而变成了夺命线,本案也是其中之一。”
二审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支持了我的观点,其表述为:“曹某虽在过人行横道时未下车通行,但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李某某驾车闯红灯所致,原审法院判令曹某承担15%的责任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曹某获得了超出一审法院判决将近二十五万元的赔偿。曹某的丈夫张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能为受害人曹某依法争取到更多的赔偿,使其得到更好的治疗,我感到非常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