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时间:2010-03-25 14:15:39  作者:卢宁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贵院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薄某某,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京一分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无异议,但为了对被告人薄某某准确适用刑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薄某某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薄某某对本案的起因并不清楚,其也不认识被告人尹某某,只是因被告人李某某要其跟着一起去看看才参与到本案中来,其因对被告人李某某讲义气而陷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其主观恶性不深。在犯罪过程中其是按照被告人李某某的指挥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薄某某做为本案中最早到案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薄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应予减轻处罚。

正是被告人薄某某的如实供述让侦查机关掌握了本案其他被告人的情况,特别是根据被告人薄某某提供的QQ号、住址等线索,侦查机关分别抓获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另一涉案人员梁某某,另外被告人薄某某还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涉案人员赵某的真实姓名即被告人姬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且系初犯,并具有多项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薄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谢谢。

 

指定辩护人:卢宁

2010年3月22日 

执业机构: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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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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