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期飙车、酒后驾车事故频发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0-03-25 14:39:16  作者:卢宁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我国是交通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增长较快,交通事故频发。但我们从来没有象今年这样观注过交通事故。自五七杭州交通事故开始,媒体和大众的目光就没有离开过交通事故。昨天媒体报道“8月4日,浙江男子魏志刚酒后驾驶保时捷肇事,在爱心斑马线上将16岁少女马芳芳撞飞20余米,并导致其身亡。据悉,出事路段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目击者称魏志刚当时驾驶速度超过80公里。”在人们对胡斌飙车在斑马线上将行人撞死以交通肇事来定罪、量刑是否正确的争论还没有平息下来的时候,杭州再次发生豪车斑马线上撞死行人事故,不过这次司机除了超速之外还系酒后驾驶。在我们还来不及发表意见的时候,媒体又来了一篇报道“8月5日晚18时许,黑龙江一名50岁男子驾驶路虎越野车在夜市连撞26人,其中2人死亡8人住院治疗。据一名目击民警介绍,司机满身酒气,最初将两名女孩脚部扎伤而与孩子家长发生冲突,当众人欲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时,司机突然启动车辆,随后冲到夜市。现场群众见状十分不稳,多人拿棍棒殴打司机。”又见酒后驾车。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只想谈一谈自己对这些事件的看法、想法。

飙车并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其实质是超速驾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酒后驾车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对超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来说,处罚的力度不是很大,即使造成人员死亡,构成犯罪,也是按照交通肇事罪最低一档的起刑标准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处罚。但只要肇事者能积极赔偿受害者,就能获得缓刑。相对于目前我国较低的民事赔偿来说,犯罪者的成本可谓很小,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另外,笔者认为一些驾驶人素质偏低、路况差、相对激增的机动车来说警力不足等情况也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从胡斌案开始,人们就把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联系在了一起。其实我国刑法将所有犯罪行为划分为十类,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为:1、主体为一般主体,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为: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3、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凡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均符合该规定,如私设电网、驾车在人群中横冲直撞等。

从刑法对以上两种犯罪的规定来看,其最大的区别在主观上,需要哪些证据、如何用证据来证明肇事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因此,有的人认为成都无证且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的孙伟铭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判重了,有人认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判轻了。这与如何判定当事人的心态有关,也与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的规定不够细化、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关。

对于有专家建议增加新罪名,笔者表示赞同,但这需要对刑法进行相应的修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目前的情况先行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充分的细化、量化,不失为解决目前飙车、酒后驾车问题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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