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5 13:27:38 作者:卢宁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据2010年3月30日法制晚报报道: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涉嫌受贿1196万元一案于当日九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王益当庭认罪。王益的辩护人是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
法制晚报用了A08一版来报道该案,而笔者感兴趣的是只有七十字左右的关于王益辩护人的报道。原文是这样的:“指派律师: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 据了解,此次为王益辩护的是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但并非王益专门聘请,而是指派而定。对此,许律师未予回应,在记者询问案件情况时,许律师表示一切都待庭审后再说。”
笔者做刑事辩护业务十年,也做过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即指定辩护,也在北京市一、二中院担任过指定辩护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符合法律的。
但笔者要讨论的并不是法律规定,在笔者心中有几个疑问:1、王益作为国开行原副行长不是没有经济能力,其本人及其亲属均有能力聘请律师但却没有聘请?不知何因。笔者推测如果是因为王益本人对指控全部认可,而认为没有必要再聘请律师这一理由倒可成立。
2、为什么被指定的辩护人是许兰亭而不是普通的律师?笔者在一、二中院都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告人作过指定辩护人,这些被告人为什么没有机会得到象许律师这样的著名刑辩律师的辩护呢?
3、按照法制晚报的报道,王益在预审阶段对检方的指控全部予以认可。对于辩护人来讲,笔者以为可辩的东西太少,留给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太小,许律师又是出于何种考虑而接受指定辩护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