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波案“供认不讳”还是“供认不会”?

时间:2014-05-18 03:26:22  作者:马照辉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近日,各路新闻媒体疯传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并众口一词称:“经审讯,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我要说,根据报道的事件性质和处理结果,“供认不讳”用在黄海波身上并不合适。“供认不讳”是刑事诉讼中常用的一个术语,用以表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避讳地承认犯罪事实。该术语既没有入法典,也没有被权威词典收录。有意思的是,“供认不讳”曾经在两份规范性文件中出现,都是以被否定的身份使用的:

一是1950年《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纠正对反革命犯的轻刑倾向的指示》,指出上海市人民法院不少同志对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审刑原则掌握不够,被告口供与其他证据材料有了不少出入,也不为综合及分析研究,只求大体轮廓差不多就敷衍了事判决了。在理由内仅说什么“前关犯罪事实已据被告供认不讳,自堪认定犯罪属实”。

一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指出目前裁判文书存在两大缺点。其中之一就是“叙述事实部分,不证明犯罪,不写具体证据,只写‘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这样的套话”。
   “供认不讳”虽然也没有整体入词典,从“供认”和“不讳”两词,可以比较准确地理解其词义。《新华词典》对“供认”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承认罪行”;对“不讳”的解释是:“没有顾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拘留”,是指该法第十条设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之一“行政拘留”。黄海波在本案中的身份,应被称为“违法嫌疑人”。其向公安机关所承认或否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态,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都有确切而一致的用语:“陈述和申辩”。因此,把惯用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认不讳”误加在黄海波头上,是张冠李戴,很不合适。无论源于新闻媒体是对“供认”概念欠推敲,还是有意利用错位效应的结果,都应该予以改正。

            201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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