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算法揭密

时间:2010-04-02 01:51:20  作者:马照辉  文章分类:我的文章

医疗期算法揭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照辉

《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上规定对劳动者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实际应用时需要准确把握医疗期满条件的判断,重点是医疗期的正确统计。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并不一定相同,确定医疗期长短的因素取决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长短。制度依据主要是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根据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因此,也有以地方性规范做依据的。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等。为方便查阅,现将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各项医疗期标准归纳列表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五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上表中“累计病休时间”,是指医疗期的统计周期。例如:上表中享受3个月医疗期者,在6个月内最多能休3个月病假。然而,实际计算却不那么简单。医疗期的统计,是建立在动态运行之中的,变化多端。下面仅举一个较为容易出现的实例来说明其计算方法:

吴某1997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起调到A公司工作。2004年2月1日首次患病,因支气管病休假,3月1日康复上班。2004年11月1日又患肺气肿住院治疗后一直未愈,在家病休。吴某的医疗期什么时间期满?

以下是计算过程:

   第一步,吴某开始病休时实际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因此,依法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待遇,累计病休时间是12个月。

第二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解释,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吴某首次开始病休的时间是2004年2月1日,医疗期应在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之间累计,在此期间累计病休六个月即为医疗期满。

   第三步,吴某在累计段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之间病休情况是2004年2月休1个月,11月至12月休2个月;2005年1月休1个月。前后共计病休4个月。因此,吴某在累计段2004年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之间病休不满6个月,医疗期未满。

第四步,吴某的第一个累计周期于2005年1月31日结束。自2005年2月1日开始,第二个累计周期开始,上一个累计周期所休4个月假,一笔勾销。这时,吴某由于工作年限在原档位范围,医疗期仍为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仍为12个月,在2005年2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之间计算,在此期间累计病休六个月即为医疗期满。因吴某自2004年11月1日患肺气肿住院治疗后一直病休,进入第二个医疗期第一天(2005年2月1日)就开始累计,至2005年7月31日满6个月。因此,吴某的医疗期满时间是2005年7月31日。

以上分析表明,劳动者首次病休的日期极为重要。不同的起算时间,使同样一次病休享受医疗期的实际长短不一。偶尔一天病休,可能给今后的医疗期计算带来戏剧性的变化。按以上例证,假设吴某1999年1月到A公司工作后一直未曾患病休假,2004年11月1日住院治疗是病休开始第一天,则第一个累计周期是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0月31日。这样,吴某连续病休到2005年4月30日满6个月,医疗期终止。显然,若不是到A公司后2004年一次短暂病休对累计周期的影响,吴某第二次生病住院后休假的医疗期将减少3个月。在本例证中,假若吴某在累计周期中恰巧遇到“实际工作年限”或“本单位工作年限”增加,导致医疗期及累计病休时间升档到9个月、15个月,其命运还会有更加复杂的变化。

实践中,影响医疗期累计的“病休第一天”往往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忽视,如果第一次病休短暂,只有一、二天,则更容易被遗忘。即便有一点印象,几年下来考勤凭证有可能查无下落,给将来计算医疗期造成麻烦。为避免产生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请假手续、考勤记录、诊断证明等资料的保存。最好是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医疗期台帐。劳动者接到医疗期满解除合同通知时,一定要冷静分析计算其依据是否成立。可以看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所确立的医疗期制度在计算上比较麻烦,逻辑上也往往给人以怪诞的印象。但是,以各种不同的方案来解读现有的医疗期制度,都将遇到其他的矛盾。经过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原劳动部对医疗期计算方法的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本文对医疗期与累计病休时间对应关系进行详细解读,正是针对这一特点。用人单位在操作上容易出现的错误,是只计医疗期,忽略累计病休时间。例如:对应该享受3个月医疗期者,连续3个月病休,不考虑累计病休时间既宣告医疗期满;或者不设累计病休时间段,对任何6个月时间段内断续病休3个月者,宣告医疗期满。这样简单处理,排斥了累计病休时间段的法定限制,明显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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