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7 22:15:53 作者:马照辉 文章分类:我的案例
[提要]追索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本案争讼的债权,来源是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写了欠据,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纠纷。本案债权人选择了相对便捷的民事诉讼督促程序。但是,按督促程序,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无论是否有理,法院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这时,债权人再起诉,显然比直接起诉耽搁了时间。不过,督促程序至多一个多月终结,且费用低(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只要不是时间特别紧急,可以一试。关于劳动报酬在什么情形下方可转化为普通债权,要视具体内容而定。不能认为凡是有欠据的劳动报酬纠纷,都一定不属于劳动争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支付令
(1994)东支督字第6号
申请人崇公道(化名),男,□□□岁,无业,广州江南道□□□□□□□□□□。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化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崇公道的申请,现向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发布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自收到支付令之曰起十五日内应向申请人崇公道给付借款一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期满后,立即生效。
申请费一百元,如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此费由其负担。 审判员 高勇力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4)东支裁字第3号
申请人崇公道,男,□□□,无业,广州江南道□□□□□□□□□□。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现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对(1994)东支督字第6号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督促程序。
审判员 高勇力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1994)东民初字第2367号
原告崇公道,男,□□□岁,汉族,无业,住广州江南道□□□□□□□□□□。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平,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达莱大酒店,地址:本市东城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案 由:劳动报酬
一九九三年七月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言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一万元人民币。同年十月原告离开被告处,被告尚欠原告一万元,并写有欠据一张。此后,双方多次协商还款一事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一万元。经询,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同意支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市金达莱大酒店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性给付原告崇公道一万元。
诉讼费四百一十四元,原告负担二百零七元,已交纳,被告负担二百零七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崔资奇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子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