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7 22:31:14 作者:马照辉 文章分类:我的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4)海民初字第4245号
原告白玲(化名),女,□□□岁(一九□□年□月□□□日出生),汉族,□□□□□□□□□□□□□室秘书,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文(化名),男,五十七岁(一九□□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本市□□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玲与被告马文侵犯名誉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绎结。白玲诉称,一九九四年□月□□□日上午,马文在我所在的□□□□□□□□□□□□□办公室,与□某某发生争执。我好言相劝马文,其非但不接受,还当着众人讲“你有能力,你一星期能找十个比你爱人强的男人……”。之后,马文还在各种场合讲这话。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故要求马文在全所范围内为我恢复名誉并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各人民币□□元。
马文辩称,那天我与□某某发生争执时,白玲却走过来指责我说:“你把脸都丢尽了……”,一怒之下,我引用了白玲以前在公开场合讲的话:“一个礼拜找一个比她爱人强十倍的男人”。之后我未传播过该话。现在,我愿意向白玲致歉,但我未侵犯其名誉权,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白玲与马文曾系同事关系。一九九四年□月□□□日上午,在□□□□□□□□□□□□□室,马文与其同事□某某发生口角,白玲上前劝阻,马文却讲:“我知道你很能干,你自己以前也说你一个礼拜找一个比你爱人强十倍的男人”。之后,双方发生争执。马文讲该话时,室内在场人有三人,办公室门打开,楼道中还有数人。白玲因此事而诉讼,化去诉讼代理费人民币□□元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LHF、LF、YYC、XJC、TZM、HJH、YRJ、XSC(均为化名)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马文称双方发生纠纷时,白玲先骂其、其所讲之话系白玲以前当众所说,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马文与他人发生争执,白玲上前劝解,马文却使用污辱性语言攻击白玲,其主观故意,客观上损害了白玲的名誉,构成了对白玲名誉权的侵害。对马文的行为应予严厉批评,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马文应向白玲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根据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赔偿白玲的经济损失。马文称双方发生纠纷时,白玲先骂其,其所讲之话系白玲以前当众所说,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决如下:
一、马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白玲写出经本院核准的致歉书,向白玲赔礼道歉;
二、马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白玲人民币□□元整。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马文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陈继平
代理审判员 孙卫明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