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NO NTUN ESEME诈骗案辩护词纲要

时间:2010-04-08 21:42:42  作者:马照辉  文章分类:我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分公诉二诉字(2005)2号

 

被告人东巴(英文名:DONFICK BISEI),男,25岁(1980年2月15日出生),□□□国籍,大学文化,无业,住□□□□□□市□□街2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布鲁诺(英文名:BRONO NTUN ESEME),男,28岁(1977年3月21日出生),□□□国籍,大学肄业,无业,住□□□□□□□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儿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东巴、布鲁诺涉嫌诈骗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东巴伙同布鲁诺,于2004年10月15日,在本市朝阳区□□□□□□□楼□门□□□号房间内,谎称可用药水将“白纸”刷成人民币,并当场给事主余成(化名)、李涯(化名)演示。2004年10月19日18时许,东巴伙同布鲁诺在上述地点,以购买刷“白纸”变钱的药水为借口,诈骗事主余成、李涯的人民币2000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巴、布鲁诺无视中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

l、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代理检察员  □□□

二O O五年五月三十

书记员  □□

 

东巴、被告布鲁诺辩护人的辩护词纲要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照辉,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被告人布鲁诺同意,担任布鲁诺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一、案件侦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反映在以下方面:

1.本案事主的主要证言违反常理。

余成(化名)、李涯(化名)甘心同意给被告人的钱究竟是“变钱”过程需要的样本工具,还是原料成本,或是给被告人的酬劳,或三者兼而有之,《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并没有交代清楚。例如:公安预审04年10月23日询问李涯的《询问笔录》第3页中:“布鲁诺和弗利曼提出2万元人民币先给他们,他们去买药水,让我们准备好50万元人民币再来洗,我们同意了,就离开了,警察就来了”。这里,2万元买来的药水能洗多少钱;带来50万元是洗钱时必须有50万当工具用用就归还,还是与洗出的钱一起分,或是当时再用50万去买药水,按表演的程序洗50万得多少个日日夜夜,好象几位经事者谁也不关心。公安预审04年10月21日询问余则成的《询问笔录》第3页中虽然有利润的分配比例,但是,对生意中首先应当关注的成本和利润预测,全部证据材料中毫无显现。带50万元能变出多少,比损失的利息合算吗?这不是投资者必须问清楚的吗?应当肯定,作为上当受骗的事主,只有在确信投入成本与预期利益合适时,才会上当,绝不会糊哩糊涂答应出钱。余成、李涯在与二被告人接触的整个过程中,似乎对交易方式和预期利益并不关心。很不合乎常理。这些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主张余成、李涯受骗,没有说服力。什磨也不问给二万元就走人,似乎余成、李涯就是千方百计要找挨骗似的。这种情形有两种可能:一是询问笔录没有反映出客观事实;一是余成、李涯精神不正常。基于以上判断,余成、李涯既未出庭,不经精神司法鉴定,千万不要采纳其证言,以防闹出笑话。

2.“当场抓获”的说法,含混不清。

关于当场抓获,公安侦查人员写的“到案经过”没有具体的场景描述。李涯与余成的询问笔录有出入。据李涯讲,似乎是离开现场以后警察来的。余成则说是准备离开现场时警察来了。

3.公安机关对廖民(化名)的调查,有重大缺陷。

2004年10月15同公安机关询问□□□□便利店主廖民的《询问笔录》第2页,有如下记录:

问:100元的钱号是多少?

答:没记住。

问:100元钱有何特别的特征吗?

答:钱象是被水浸湿了,钱的表面有点皱。

问:现在钱在哪里?

答:就在我的裤子口袋中。

这里,侦查人员未提取并移送那张钱币证据,违反常规。因此,该份重要的佐正有重大缺陷。并且,根据录像证据,那张钱币是经过电熨斗烫熨的。本辩护人作过实验,烫熨过的钱币还是很平整的,看到的人难以形成深刻的印像。

    二、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前后矛盾,不能成立。

事主余成、李涯识破二被告人所谓骗局的时间,早于被诈骗20000元的时间。这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和规律。

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卷第一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事主李涯04年10月15日向警方报案,称自己与余成被“白纸变美圆的方式诈骗”。而标志着本案诈骗罪(未遂)成立,“诈骗事主余、李人民币20000元”一事,则是在2004年10月19日18时许的“当场抓获”。此前二被告人并没有骗得事主什么财产。“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是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产交给犯罪人。事主余成、李涯既然在10月15同识破骗局并报案,怎么可能在几天以后的19日被骗呢?这段记载明确的事实,与事主余成、李涯被诈骗的结论白相矛盾,不能成立。因为报案以后还去送钱,这叫做自愿,不存在欺骗。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他人钱财”,不能成立。至于事主余成、李涯出于何种原因自愿交钱,只有其自己清楚。至少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余成、李涯始终没有相信被告人“白纸变美圆”是真的。之所以继续交易,是为了花尽量少的钱,把被告人骗钱的把戏学到手,以便自己再去行骗。交给被告人20000元是实现自己的心愿。如果是这样,为什么还要报案?也可以有许多理由。目前的现实结果就是事主既观摩了洗钱过程,也无经济损失。这样,本案就不存在“诈骗罪”的特征,甚至被告人与事主究竟是哪一方的意愿未遂或即遂,也不好下结论。

三、公诉人提交的洗钱过程录象,不能肯定洗钱人就是布鲁诺。

 公诉人指认录象中戴大口罩的洗钱者是被告人布鲁诺。对此,布鲁诺本人看不出录象与自己有什么关联,本律师亦看不出录象中戴大口罩者就是布鲁诺。该证据缺乏客观标准,不宜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罪行与事实相互矛盾,二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布鲁诺的辩护人:马照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二中刑初字第1207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东巴(DONFICK BISEI,自报姓名阿达姆ADAMO MARTHELY),男,1980年2月1 5日出生(自报出生日期1974年12月22日),□□□国籍,大学文化,商人,住□□□□□□市□□街22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段德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布鲁诺(BRONO NTUN ESEME),男,28岁(1977年3月21日出生),□□□国籍,自报大学肄业,商人,住□□□□□□□省□□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4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照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巴、布鲁诺犯诈骗罪,于200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巴及其指定辩护人段德斌、被告人布鲁诺及其指定辩护人马照辉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人员柏山山受本院聘请担任本案法语翻译,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人员赵静华受本院聘请担任本案英语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东巴伙同被告人布鲁诺于2004年lO月1 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房间内,谎称可用药水将“白纸”刷成人民币,并当场给事主余成(化名)、李涯(化名)演示。2004年10月19日18时许,东巴伙同布鲁诺在上述地点,以购买刷“白纸”变钱的药水为借口,诈骗事主余成、李涯的人民币2万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东巴、布鲁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系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东巴、布鲁诺均辩称,其二人来中国做生意,没有做过违法的事;被抓当天没有见过本案被害人,没有诈骗被害人的钱款,其二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东巴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东巴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用虚构的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余成的陈述反映余成、李涯、东巴、布鲁诺共同从事洗美元的非法交易,并想据此获取利润,双方不存在骗与被骗的关系;起诉书指控东巴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布鲁诺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主余成、李涯事先已识破二被告人的骗局并报案,之后还去送钱,属于自愿,不存在被欺骗的情况;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布鲁诺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5日,被告人东巴、布鲁诺在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房间,对被害人李涯、余成谎称可以用“药水”将白纸刷洗成人民币并当场进行演示,以骗取二被害人的信任。同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东巴、布鲁诺在上述地点以借款购买刷白纸的“药水”为名,骗取李涯、余成人民币2万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二被告人诈骗未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涯的陈述证明:2004年7月中旬,其在一公交车站认识了一个自称加拿大人名叫布鲁诺的黑人男子,后其与布鲁诺在朝阳区三里屯□□□店里见过几面。期间,其经布鲁诺介绍认识了一个叫弗利曼的黑人男子。同年9月初的一天,布鲁诺打电话约其去弗利曼家。当晚20时左右,其来到朝阳区□□□□□□□楼□门□□□号弗利曼的住处,弗利曼拿出一个黄色信封和黄色胶带包好的小瓶,信封内装有两张和美元大小一样的白纸。弗利曼从布鲁诺手中拿了一张5美元的钞票,用棉球将小瓶内的药水涂在5美元上,又将两张白纸涂成黑褐色,将5美元夹在两张白纸中间,又把这些夹在一本书里,让其把书放在椅子上坐了5分钟。弗利曼从卫生间拿出一个水桶,桶内装了半桶水,又将另一瓶药水倒入桶内,还放些洗衣粉。后弗利曼把5美元和两张白纸放入桶内洗了洗,从桶内拿出三张美元,并给其一张。布鲁诺让其第二天到银行把5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以辨别真假,还说可以介绍朋友来一起做洗美元的生意,人民币也可以洗。

后其将此事告诉了朋友余成,问余成有没有钱,赵说想看一下洗钱的过程。10月14日,其和余成去□□□□楼□门□□□号见到布鲁诺和弗利曼,弗利曼没有演示,让其第二天带美元来再演示。10月15日19时许,其和余成又到□□□□弗利曼的住处见到布鲁诺和弗利曼。弗利曼让其拿出美元,余成说只有人民币,就拿出一张新版百元人民币交给弗利曼。弗利曼进卧室拿出一个黄色信封和两个小瓶,用棉球沾其中一瓶内的液体涂到百元的人民币上,然后从信封内拿出两张和人民币大小一样的白纸,在两张白纸上涂上液体,白纸变成黑褐色。后弗利曼将人民币夹在两张白纸中间,又把这些夹在书中,让余成把书放在座位上坐了5分钟。弗利曼又拿出一个装有半桶水的塑料桶,将另一瓶药水和洗衣粉倒入桶内,把人民币和两张白纸放入桶内洗,洗出三张新版人民币。后弗利曼还给余则成一张,还多给赵一张洗出来的人民币,让布鲁诺带余成到楼下便利店买东西以辨别钱的真假。布鲁诺带余成下楼去买东西。10分钟后,他们买回香烟和咖啡,余成说钱是真的。弗利曼让其和余成准备钱一起做生意。

10月19日11时许,布鲁诺给其打电话问钱是否准备好,并约好16时许到□□□□见面。当日16时许,其和余成来到弗利曼的住处,布鲁诺、弗利曼问是否带钱,其和余成说只带了2万元。后布鲁诺、弗利曼提出先给他们2万元去买药水,让其二人准备好50万元人民币再来洗,其二人同意。余则成将2万元交给了弗利曼,其二人刚打开房门,警察就来了。

2、被害人余成(无业)的陈述证明:2004年10月10日,李涯给其打电话说有两个外国人可以洗美元或人民币,让其出钱或借钱给他做这事。同年10月14日,其和李涯在三里屯□□□店见到布鲁诺,布鲁诺带其二人到朝阳区□□□□□□□楼□门□□□号房间,其见到另一个黑人,就是辨认出的东巴。东巴说可以把钱变得更多,没有演示给其看,让其第二天带美元或人民币来再演示。

10月15日19时许,其和李涯来到□□□□□□□楼□门□□□号见到布鲁诺和东巴,东巴让其拿出美元来做演示,其说只有人民币,东巴说人民币也可以。其将一张新版百元面值的人民币给东巴,东巴进卧室拿出一个黄色信封和两个小瓶,打开其中一个小瓶,用棉球沾瓶内的药水均匀地涂在那张人民币上,又从黄色信封内拿出两张和人民币大小一样的白纸,也用药水涂了,并将涂好的人民币夹在两张纸中间,然后夹在一本书里,让其坐在书上压着。在其压书期间,东巴从卫生间拿出一个红色塑料桶,内有半桶水,东巴将另一瓶药水倒入桶里,又放些洗衣粉。约过5分钟,东巴将两张纸和人民币拿出来,放进桶内洗,一会儿,从桶内拿出三张百元面值的新版人民币。东巴交给其一张,还多给其一张新洗出来的人民币。东巴让其和布鲁诺下楼买东西检验一下钱的真假。其用秘录机录下了这次洗钱的过程。后其和布鲁诺到楼下的便利店买了4听咖啡和1盒万宝路烟,布鲁诺拿走了剩下的钱。其和布鲁诺回到房间说钱是真的。东巴让其回去准备钱,最好是美元,等洗出美元后,给其65%的利润,剩下35%的利润由布鲁诺、东巴、李涯分。后其和李涯离开,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10月19日11时许,李涯打电话称东巴和布鲁诺问其是否还洗钱?其说只有2万元人民币。当日16时许,其带着2万元在晨光家园门口见到李涯,并和李来到□□□□□□□楼□门□□□号房间,见到布鲁诺和东巴。东巴问其是否带钱?其说只带来2万元,东巴说钱太少,今天不能洗钱,因为手里的药水是一大瓶,可以洗50万元人民币,太浪费了。又说要用其2万元去买药水,其将钱交给东巴,准备离开时,警察进来将东巴和布鲁诺抓获。

 3、证人廖民(化名)的证言证明:其与哥哥在朝阳区□□□□□□□楼内开了一个便利店。2004年10月1 5日晚,有一个外籍黑人和一个中国人一起来买东西。他们花了22元买了1盒万宝路烟和4听咖啡,是中国人付的钱,付的是新版人民币100元,钱像是被水浸湿了,表面有点皱,其找给他们78元。

 4、证人陆桥(化名)的证言证明:其是朝阳区□□□□□□□楼□门□□□号房的房主,其将房子租给了□□□的一男一女两名黑人。有一次去收房租时,其在房间里见过被抓的两个黑人男子中的一个。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陆桥将其位于朝阳区□□□□□□□楼□门□□□号房租赁给□□□一个叫YAKAM的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该室为两室一厅结构。客厅茶几上放有2万元人民币。西卧室写字台的中间抽屉里放有一个白色信封(内装有白纸一张)及四个牛皮纸信封等物品。在写字台下面柜子里放有一块棉花。在写字台台面上放有两个玻璃瓶,上面标有“酒精”等字样。在阳台上放有强生婴儿爽身粉一盒、壁纸刀一把等物。在厨房冰箱的顶部放有一卷黄色胶带。对室内犯罪嫌疑人可能触摸的部位进行了指纹显现,在客厅茶几上的包装人民币的纸张上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2004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内诈骗案现场客厅茶几上一张人民币包装纸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为东巴右手拇指所留。

 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涯、余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东巴就是自称弗利曼的黑人男子,同时还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布鲁诺。

 9、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廖民辨认出布鲁诺是于2004年10月15日21时许,和一个中国人到其便利店购买物品的外籍黑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了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扣押物品见证人)的亲笔证词证明-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起获人民币2万元、绿色包装纸1张、酒精2瓶、白色信封1个、棕色信封4个、白纸1张、胶带1卷、去准备钱,最好是美元,等洗出美元后,给其65%的利润,剩下35%的利润由布鲁诺、东巴、李涯分。后其和李涯离开,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10月19日1 1时许,李涯打电话称东巴和布鲁诺问其是否还洗钱?其说只有2万元人民币。当日16时许,其带着2万元在晨光家园门口见到李涯,并和李来到□□□□□□□楼□门□□□号房间,见到布鲁诺和东巴。东巴问其是否带钱?其说只带来2万元,东巴说钱太少,今天不能洗钱,因为手里的药水是一大瓶,可以洗50万元人民币,太浪费了。又说要用其2万元去买药水,其将钱交给东巴,准备离开时,警察进来将东巴和布鲁诺抓获。

 3、证人廖民的证言证明:其与哥哥在□□□□□□□楼内开了一个便利店。2004年10月15日晚,有一个外籍黑人和一个中国人一起来买东西。他们花了22元买了1盒万宝路烟和4听咖啡,是中国人付的钱,付的是新版人民币100元,钱像是被水浸湿了,表面有点皱,其找给他们78元。

 4、证人陆桥山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的房主,其将房子租给了□□□的一男一女两名黑人。有一次去收房租时,其在房间里见过被抓的两个黑人男子中的一个。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陆桥山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楼□门□□□号房租赁给□□□一个叫YAKAM的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该室为两室一厅结构。客厅茶几上放有2万元人民币。西卧室写字台的中间抽屉里放有一个白色信封(内装有白纸一张)及四个牛皮纸信封等物品。在写字台下面柜子里放有一块棉花。在写字台台面上放有两个玻璃瓶,上面标有“酒精”等字样。在阳台上放有强生婴儿爽身粉一盒、壁纸刀一把等物。在厨房冰箱的顶部放有一卷黄色胶带。对室内犯罪嫌疑人可能触摸的部位进行了指纹显现,在客厅茶几上的包装人民币的纸张上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2004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内诈骗案现场客厅茶几上一张人民币包装纸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为东巴右手拇指所留。

 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涯、余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东巴就是自称弗利曼的黑人男子,同时还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布鲁诺。

 9、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廖民辨认出布鲁诺是于2004年10月15日21时许,和一个中国人到其便利店购买物品的外籍黑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了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扣押物品见证人)的亲笔证词证明: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起获人民币2万元、、绿色包装纸1张、酒精2瓶、白色信封1个、棕色信封4个、白纸1张、胶带1卷、去准备钱,最好是美元,等洗出美元后,给其65%的利润,剩下35%的利润由布鲁诺、东巴、李涯分。后其和李涯离开,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10月19日1 1时许,李涯打电话称东巴和布鲁诺问其是否还洗钱?其说只有2万元人民币。当日16时许,其带着2万元在晨光家园门口见到李涯,并和李来到□□□□□□□楼□门□□□号房间,见到布鲁诺和东巴。东巴问其是否带钱?其说只带来2万元,东巴说钱太少,今天不能洗钱,因为手里的药水是一大瓶,可以洗50万元人民币,太浪费了。又说要用其2万元去买药水,其将钱交给东巴,准备离开时,警察进来将东巴和布鲁诺抓获。

 3、证人廖民的证言证明:其与哥哥在□□□□□□□楼□门□□□号内开了一个便利店。2004年10月15日晚,有一个外籍黑人和一个中国人一起来买东西。他们花了22元买了1盒万宝路烟和4听咖啡,是中国人付的钱,付的是新版人民币100元,钱像是被水浸湿了,表面有点皱,其找给他们78元。

 4、证人陆桥的证言证明:其是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房的房主,其将房子租给了□□□的一男一女两名黑人。有一次去收房租时,其在房间里见过被抓的两个黑人男子中的一个。

 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陆桥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房租赁给□□□一个叫YAKAM的人。    ,

 6、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该室为两室一厅结构。客厅茶几上放有2万元人民币。西卧室写字台的中间抽屉里放有一个白色信封(内装有白纸一张)及四个牛皮纸信封等物品。在写字台下面柜子里放有一块棉花。在写字台台面上放有两个玻璃瓶,上面标有“酒精”等字样。在阳台上放有强生婴儿爽身粉一盒、壁纸刀一把等物。在厨房冰箱的顶部放有一卷黄色胶带。对室内犯罪嫌疑人可能触摸的部位进行了指纹显现,在客厅茶几上的包装人民币的纸张上提取到可疑指纹一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2004年10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楼□门□□□号内诈骗案现场客厅茶几上一张人民币包装纸上提取的指纹痕迹为东巴右手拇指所留。

 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李涯、余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东巴就是自称弗利曼的黑人男子,同时还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布鲁诺。

 9、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廖民辨认出布鲁诺是于2004年10月15日21时许,和一个中国人到其便利店购买物品的外籍黑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了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李某(扣押物品见证人)的亲笔证词证明:东巴、布鲁诺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起获人民币2万元、绿色包装纸1张、酒精2瓶、白色信封1个、棕色信封4个、白纸1张、胶带1卷、壁纸刀1把、棉花1块、强生婴儿爽身粉1盒。案发后,公安人员已将人民币2万元发还余成。   

 12、□□□驻华大使馆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了东巴、布鲁诺均是□□□国籍及二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情况。

 对于被告人东巴、布鲁诺所提其二人来中国做生意,没有做过违法的事,被抓当天没有见过本案被害人,没有诈骗中国人钱款,其二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被告人东巴、布鲁诺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东巴、布鲁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东巴、布鲁诺向被害人演示用“药水”刷洗白纸变成人民币,并以借款购买“药水”为名诈骗被害人钱款,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涯、余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等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东巴、布鲁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悖,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巴、布鲁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东巴、布鲁诺在实行诈骗犯罪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诈骗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东巴、布鲁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东巴、布鲁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分别所起的作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东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lO月19日起至2006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

 二、被告人布鲁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19日起至2006年1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

代理审判员    □□□

 

二O O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  □

   

处理扣押物品清单

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1、包装纸1张

2、酒精2瓶

3、白色信封1个

4、棕色信封4个

5、白纸1张

6、黄色胶带1卷

7、壁纸刀1把

8、棉花1块

9、强生婴儿爽身粉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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