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的工程款纠纷
时间:2010-04-08 22:11:14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章分类:我的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朝民初字第12277号
原告XFG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西城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技术顾问,住北京市东城区□□□□□号楼□门□□□号。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DNL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XFG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 被告XFG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与被告曾经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3年4月13日签署《结算书》,当时被告欠付款项为9080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2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款项。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室内等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原、被告于2003年年4月13日签署《结算书》,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90800元。原告认可被告支付工程款21000元。现因索要剩余工程款,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结算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协议应当履行。
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DNL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XFG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9800元。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零四元,由被告DNL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零四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徐 悦
二O O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 震